一、什么是运输毒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运输毒品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采用携带、邮寄、利用他人身体或者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非法运送毒品的行为。
关键在于对运输毒品罪之“运输”如何把握,要严格区分生活意义上的运输和毒品犯罪意义上的运输。
前者当然包括行为人将某物品从一地运往另一地的一切方式、方法,不管是自己携带或者邮寄等方法,否则何谈运输,因为物品本身不会发生移动,行为人必须对物品进行实质意义上的支配,即运输。
但运输毒品犯罪上的运输并不必然包括一切将毒品从一地运往另一地的行为,因为运输毒品的行为同时当然地表现为非法持有毒品,持有包括携带行为,携带便可能表现为运输。
因此,只有在有证据表明行为人将毒品从一地运往另一地同走私、贩卖、制造毒品等犯罪行为有关的情况下才能适用运输毒品罪的规定,至于是否还构成其他犯罪则应另当别论。
另外,《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对于吸毒者实施的毒品犯罪,在认定犯罪事实和确定罪名上一定要慎重。
吸毒者在购买、运输、存储毒品过程中被抓获的,如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实施了其他毒品犯罪行为的,一般不应定罪处罚,但查获的毒品数量大的,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毒品数量未超过本罪的数量最低标准的,不定罪处罚。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不是以营利为目的,为他人代买仅用于吸食的毒品,毒品数量超过本罪的数量最低标准,构成犯罪的,托购者、代购者均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二、运输毒品判几年
运输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运输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运输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运输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