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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客抱枕中藏毒火车上被抓,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毒辩案例          2016-08-05 阅读:318

丁一元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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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在绵阳至沈阳北的K386次旅客列车上,乘警从一乘客随身携带的抱枕中,查出大量毒品,11月24日,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就田建波非法持有毒品一案进行公开宣判,判决被告人田建波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1月16日11时30分左右,在绵阳至沈阳北的K386次旅客列车上,乘警从被告人田建波随身携带金黄色虎头抱枕中,查出两大包白色晶状物品,经鉴定为毒品甲基苯丙胺,共计490余克。此前,田建波曾三次因为盗窃获刑。

田建波在以前的多次供述中均辩称只是为他人代送抱枕,不知道里面藏有毒品。但公诉机关在庭审时出示的大量证据,证实田建波对去四川的时间、具体目的地、乘坐的交通工具、入住的酒店、银行卡的使用等一些很关键的情节均不真实,田建波当庭也对这些证据表示认可,承认做了虚假供述。

律师说法

律师认为,田建波对四川行程的虚假供述,特别是如何拿到藏有毒品甲基苯丙胺的抱枕并将之携带上火车的情节,不能作出合理解释,应认定其明知是毒品而持有。被告人田建波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法规,明知是毒品,仍然非法持有,且非法持有毒品数量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其曾三次因犯盗窃罪有前科被判处刑罚,酌情从重处罚。故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关于非法持有毒品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8条规定:“非法持有鸦片1000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200克以上不满10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10克以上不满50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丁一元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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