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刘某电话安排贾某(已判刑)将24克甲基苯丙胺卖给马某,并收取现金7200元;2012年2月6日晚,被告人刘某电话安排贾某将120克甲基苯丙胺卖给许某,并收取现金3.5万元;当晚被告人刘某另电话安排贾某将120克甲基苯丙胺卖给蒋桂琴,并收取蒋桂琴现金11万元。
2012年2月5日,被告人刘某带领被其雇佣的刘晓三、刘中文、丰文(均已判刑)和范永锋(另案处理)驾乘其租来的轿车从江苏省南京市到广东省惠州市购买毒品。2月7日,刘某携带所购毒品与上述四人驾乘轿车返回南京市。
当日10时许,刘某等五人行至宁合高速公路南京星甸收费站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当场从轿车内及刘某身上等处查扣7002.973克甲基苯丙胺。当日,公安机关在刘某租住处查扣724.754克甲基苯丙胺。
二、判决结果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9日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刘某贩卖、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7991.727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决定判处刘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8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最高法院于2014年7月26日裁定核准。
三、案件评析
本案是家族式前仆后继控制毒品市场的犯罪案件。刘某姐姐谭秀华在宁贩卖毒品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刘某为填补南京毒品销售市场,从广东来宁并纠集其准连襟刘中文、表弟刘晓三、妻侄媳范永锋(另案处理)、狱友贾某,从广东省购买毒品运输至南京大肆贩卖,数量巨大,故依法予以严惩,对其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