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毒品案件适用死刑的标准
(一)核准死刑的一般标准
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没有达到实际掌握的判处死刑的数量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判处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
(1)境内外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2)武装押运、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3)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4)参与有组织国际贩毒活动的。
2、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判处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
(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的数量超过实际掌握的判处死刑数量标准,被告人不具备法定从轻、减轻、免除或酌定量刑情节的;
(2)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达到实际掌握数量标准,被告人具有法定、酌定从重处罚情节的。
3、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接近实际掌握判处死刑的数量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判处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
(1)职业毒贩;
(2)毒品犯罪的累犯、再犯;
(3)利用、教唆为常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4)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
(二)核准死刑的特殊标准
核准死刑的特殊标准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毒品犯罪发案的形势;
2、毒品犯罪发案的政策;
3、其他情形。
(三)不予核准死刑的一般标准:
不予核准死刑的一般标准包括以下几方面:
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达到实际掌握的判处死刑的数量标准,被告人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或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2、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数量达不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但加上坦白交代的毒品数量达到实际掌握的判处死刑的数量标准的;
3、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数量刚刚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但被告人系初犯的;
4、被告人犯罪时刚满20周岁或已年满70周岁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数量刚刚达到或超过实际掌握的判处死刑数量标准不大的;
5、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数量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但被告人系孕妇或哺乳期妇女;
6、案件基本事实清楚,但对定罪量刑有重要影响的个别证据有瑕疵的;
7、共同犯罪毒品数量刚刚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的,但各被告人作用相当、责任分散,无法区分主从犯的;
8、被告人虽系主犯,但归案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和同案犯,对查清全案犯罪事实起到重要作用的;
9、家庭成员已有人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被告人虽是主犯但罪行相对较轻的;
10、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刚刚达到实际掌握的应当判处死刑的数量标准的,且被告人无法定、酌定从重处罚情节,被告人或其家属积极主动向司法机关退出非法所得,缴纳罚金和上缴应没收财产,或者有其他确有悔罪表现的;
11、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或者其他不宜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情形。
(四)不予核准死刑的特殊标准
不予核准死刑的特殊标准主要有以下几点:
1、数量不清;
2、涉案毒品没有含量鉴定;
3、存在诱惑侦查的;
4、存在控制下交付足以使犯罪构成要件发生变动的;
5、共犯有逃脱且难以分清主从犯的;
6、情景证据足以动摇量刑的;
7、其他特殊类群体犯罪的;
8、案件证据尤其是毒物鉴定意见出现问题的情况;
9、其他特殊情形。
二、毒品案件死刑复核的辩护思路
毒品案件死刑复核的辩护思路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分析:
1、找指导性案例和典型参考案例对比手中的案件事实进行整体梳理思路;
2、适用新刑诉法上的死刑证据标准,进行整体梳理思路;
3、适用民族政策、计划生育政策对特殊情况进行整体梳理思路(如家里两个孩子一个残疾一个犯罪);
4、适用法律上的特殊规定对案件影响力来进行整体梳理思路。
以上是关于“毒品案件适用死刑的标准”以及“毒品案件死刑复核的辩护思路”等问题的回答,如果您还不清楚的话,不妨问问专业的律所,也可请律师帮您辩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