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毒品犯罪主观方面的证据
毒品犯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关于主观方面的证据主要参考以下内容:
(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同案犯的供述和辩解;
(二)有关证人证言;
(三)有关书证(书信、电话记录、手机短信记录);
(四)其他有助于判断主观故意的客观事实。
二、证据收集需要注意的问题
收集、审查、判断上述证据需要注意的问题:
(一)对于毒品犯罪中目的犯的认定,应注意收集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入主观犯罪目的之证据,例如,刑法第355条第2款规定的“以牟利为目的”。
(二)对于毒品犯罪中共同犯罪的认定,应注意收集证明共同故意的证据。
(三)推定“明知”应当慎重使用。对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并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做出合理解释的,可推定其明知,但有相反证据的除外:
1、故意选择没有海关和边防检查站的边境路段绕行出入境的;
2、经过海关或边检站时,以假报、隐匿、伪装等蒙骗手段逃避海关、边防检查的;
3、采用假报、隐匿、伪装等蒙骗手段逃避邮检的;
4、采用体内藏毒的方法运输毒品的。
(四)对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能否推定明知还需结合其他证据予以综合判断:
1、受委托或雇佣携带毒品,获利明显超过正常标准的;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有物、住宅、院落里藏有毒品的;
3、毒品包装物上留下的指纹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指纹经鉴定一致的;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持有毒品的。
以上便是毒品犯罪主观方面的证据,证据收集需要注意的问题的具体内容,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当然,在实践中,有更多关于这的问题,如果您想要了解更多关于这方面的法律问题,请具体联系我们律师,我们会根据您的具体情况,为您进行专业的法律分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