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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主体的特殊证据,有被害人的毒品犯罪的特殊证据

制毒物品犯罪          2016-09-04 阅读:376

丁一元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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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特殊主体的特殊证据

(一)刑法第355条规定的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的单位和个人。

(二)该罪的特殊证据主要参考以下内容:

1、国家主管部门颁发的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的“许可证”;

2、有关单位对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的来源、批号的证明及管理规定;

3、特殊行业专营证;

4、有关批文;

5、有关个人的工作证、职称证明、授权书、职务任命书。

通过上述证据证明犯罪主体具有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权力和职能。

二、有被害人的毒品犯罪的特殊证据

(一)刑法第353条规定的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强迫他人吸毒罪属于有被害人的毒品犯罪。

(二)这一类犯罪的特殊证据主要参考以下内容:

1、被引诱、教唆、欺骗吸食、注射毒品的被害人的陈述;

2、被强迫吸食、注射毒品的被害人的陈述;

3、被引诱、教唆、欺骗、强迫吸食、注射毒品的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及其亲属的证言。

通过上述证据证明被害人的客观存在,以及被告人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强迫他人吸毒的客观事实。

以上便是特殊主体的特殊证据,有被害人的毒品犯罪的特殊证据的具体内容,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当然,在实践中,有更多关于这的问题,如果您想要了解更多关于这方面的法律问题,请具体联系我们律师,我们会根据您的具体情况,为您进行专业的法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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