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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毒男帮人捎带毒品 构成贩卖毒品罪还是非法持有毒品罪

贩卖毒品          2016-09-07 阅读:323

丁一元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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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吸毒男帮人捎带毒品

被告人邹某某在重庆市江北区办事,王某通过电话与邹某某商定,由王某联系好毒品数量和支付价格后,邹某某在重庆购买毒品,并送到巫山交给王某,王某再邹某某酬劳600元。当日,王某通过中国工商银行帐户汇给邹某某9900元钱,并联系到在重庆贩卖毒品的黄某,约定需要购买的毒品数量和价格。邹某某到江北区黄某家中,购买了价值9800元的冰毒和麻古。随后邹某某驾驶重庆市奉节县高速公路服务区加油站的渝A13M21皮卡车,携带购买的毒品,搭载李文峰、李静等同事驶往重庆市奉节县。邹某某将同事送回奉节县城后,邀约吴光斌陪同继续驶往巫山县。次日凌晨2时许,邹某某到达巫山县高速公路收费站时被公安干警抓获,并从其身上、挎包内、车上档位处查获冰毒、麻古和海洛因共计净重49.7克。经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从邹某某处查获的疑似毒品中分别检出甲基苯丙胺、咖啡因和海洛因。

二、构成贩卖毒品罪还是非法持有毒品罪

本文则认为,邹某某的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贩卖毒品罪,是指明知是毒品而故意实施贩卖行为, 贩卖毒品行为是指有偿转让毒品或者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收购毒品;非法持有毒品罪,是指明知是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其他毒品,而非法持有且数量较大的行为。

此二罪均为毒品犯罪,其构成要件有诸多相同之处:1、侵犯的客体为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和公民的身体健康。2、犯罪主体相同,均为一般主体,但刑事责任年龄的要求不同,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年龄必须年满16周岁,而贩卖毒品罪则为14周岁。本案中,邹某某已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同时两者在构成方面的差别也是明显的:1、主观方面,二罪均为故意犯罪,明知是毒品而故意犯罪,但故意的内容不同,贩卖毒品的目的明确,即将毒品贩卖给他人从中牟利,而非法持有毒品的动机、目的却多种多样,没有限定。2、客观方面,非法持有毒品罪有非法持有毒品的行为,贩卖毒品罪一般也有非法持有毒品的行为,但非法持有毒品是非法持有毒品罪在客观方面的唯一行为特征,而贩卖毒品罪客观方面除了这一特征外,还必须有贩卖或为了贩卖而购进毒品的行为特征。3、非法持有毒品罪有数量规范,即非法持有的毒品必须达到法定的最低数量(鸦片200克以上、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10克以上)才构成犯罪,而贩卖毒品罪无数量规范。

关于如何认定非法持有毒品罪,最高人民法院1994年《关于执行〈关于禁毒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和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纪要》)作了原则性的说明。《解释》规定:根据已查获的证据,不能认定非法持有较大数量毒品是为了进行走私、贩卖、运输或者窝藏毒品犯罪的,才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如果有证据证明非法持有毒品是为了进行走私、贩卖、运输或者窝藏毒品犯罪的,则应定走私、贩卖、运输或者窝藏毒品罪。《纪要》规定:非法持有毒品达到刑法第348条规定的构成犯罪的数量标准,没有证据证明实施了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等犯罪行为的,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

本案中,被告人邹某某携带毒品,在巫山县高速公路收费站时被公安干警抓获,并从其身上、挎包内、车上档位处查获冰毒、麻古和海洛因共计净重49.7克。经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从邹某某处查获的疑似毒品中分别检出甲基苯丙胺、咖啡因和海洛因。被告人邹某某所持有毒品数量已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符合非法持有毒品罪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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