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戒毒三年后偶遇毒友复吸
24日,佛山铁路公安处怀集站派出所民警在安检口巡查时,发现一名男子行为异常,民警带领辅警队员上前将该男子拦了下来。面对民警询问,李某情绪亢奋,坚称没做坏事。在随后的搜查中,民警发现其钱包中藏有病毒1.0克。经对李某进行尿检,民警发现检测结果呈阳性。李某交代称自己最后一次吸毒是在三年前。三年前,其父亲得知他吸毒后便一病不起,活活被气死。父亲去世后,李某决定痛改前非,踏实工作,三年来没有再碰过毒品。10月20日下午,李某出差偶遇毒友“虾仔”,得知“虾仔”有冰毒,便无法抵御毒品诱惑,随即同“虾仔”一起复吸了毒品。目前李某已被警方依法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并且在拘留期结束后,将被送至戒毒所进行强制戒毒。
我国对吸毒者的相关法律规定
始吸毒时,有的人只有欣快感,对尚未成瘾者来说,这样很容易继续吸下去,导致成瘾;有的人有不适感,表现为恶心、呕吐、头昏、全身乏力、思睡、注意力不集中、视物不清、焦虑、心烦等症状。长此以往下去,对身体有害无益。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 办理治安案件所查获的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赌具、赌资,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应当收缴,按照规定处理。
第七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非法持有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
(二)向他人提供毒品的;
(三)吸食、注射毒品的;
(四)胁迫、欺骗医务人员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
第七十三条 教唆、引诱、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