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犯罪的减刑假释
罪犯徐正忠由于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优异;能够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获2015年上半年、下半年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6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6年第二季度综合累积分名列芳草湖监狱二监区伙房班19名罪犯第3名。
法院裁定:对罪犯徐正忠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不变。
重新做人
由于罪犯徐正忠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第七十八条【适用条件与限度】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
减刑、假释是激励罪犯改造的刑罚制度,减刑、假释的适用应当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最大限度地发挥刑罚的功能,实现刑罚的目的。
作出的同意减刑假释的裁定。
因此,对于所涉及的毒品犯罪,当事人可以通过查询相关的法律法规,咨询毒品犯罪的专业律师来帮助自己答疑解惑,最大限度的保障自己的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