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朋友聚集吸毒
2015年3月29日18时许,被告人谭某某、罗X、周X来到衡阳市石鼓区来雁大酒店,以其朋友李XX的名义开了609号房。随后,被告人谭某某在该房内提供毒品氯胺酮(俗称“K粉”),容留周X、罗X、张XX吸食。当晚23时许,衡阳市公安局石鼓分局在来雁大酒店609房间抓获被告人谭某某及吸毒人员周X、罗X及张XX。
法院判决:对于这种朋友之间聚集吸毒,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谭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已缴纳)。
律师说法:容留他人吸毒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毒罪】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的裁量】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减免】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的规定做出了合法合理的判决,我国对于毒品犯罪的惩罚在刑法中有详尽的规定,对于毒品类犯罪的人来说,为了确保自己的最大利益得到保障,最好是寻求专业毒品律师的帮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