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多次贩卖毒品
王某某驾车来到方山县城外环路上(圪洞村口附近),以每克38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赵某某冰毒5克,由其吸食和贩卖;2013年9月间,被告人王某某在太原市千峰路以每克30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高某某1小包冰毒(约1克),由其和任海全等人吸食;2013年9月间,被告人王某某和被告人赵某某二人事先电话商定好买卖冰毒事宜后,被告人王某某又电话联系被告人高某某,由高某某驾车送王某某到方山县太佳高速路口处,接上赵某某到了附近一沟内村庄路上进行毒品交易,被告人王某某以每克380元的价格出卖给赵某某冰毒20克。当月26日,赵某某因该毒品质量问题欲让刘宝锋(另案处理)从家中拿上往太原送时,被公安机关在赵某某家中查获。现场查获冰毒(后经理化检验,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13.57克。
法院判决:根据我国的刑法规定,对此次的多人涉嫌违法的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15000元,赃款300元追缴上交国库。
二、被告人高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
三、被告人赵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7000元,赃款4700元追缴上交国库。
律师说法:北京专家毒品律师汤建彬对此案的法律依据分析如下,此案是多人涉嫌的贩卖毒品案,其中最重要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当然,更详细更重要的细节,最好是寻求专业毒品律师的帮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