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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失败身体运毒 吞食400克已被警方刑事拘留

毒辩资讯          2017-02-07 阅读:1447

丁一元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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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失败身体运毒

大学毕业后,和几个朋友合伙做生意失败,26岁的贵州人安某竟铤而走险,用身体运毒,没想到刚到咸阳就被抓获。

1月31日晚11时许,礼泉县公安局禁毒大队民警接到线索,“有一涉嫌运输毒品的男子,将乘坐丽江至西安的班机抵达咸阳国际机场”。民警立即赶往机场,在T2航站楼国内到达出口处布控待机。“

凌晨12时许,涉嫌人体藏毒的犯罪嫌疑人安某出现,我们立即将对方控制,并将他带到咸阳市铁二十局医院进行CT扫描,在其腹部发现有短管状异物。”办案民警介绍。

民警对安某连夜进行讯问,据他交代,他在网上认识了一名网友,对方以高薪工作为诱饵,将他骗至缅甸,进行人体运毒。安某进行了4~5天的吞毒训练之后,在一宾馆内吞食了61粒包裹好的毒品可疑物,踏上了运毒之路。他先乘车到西双版纳,之后转机至丽江,又从丽江转机至西安。

“嫌疑人称自己是第一次用身体运毒,连续几天才将体内的毒品排出,经称重毒品有400余克。”民警说。目前,安某已被刑拘。(来源:中国网)

吞食400克已被警方刑事拘留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是指明知是毒品而故意实施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的行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四十八条 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四十九条 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财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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