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国第二大黑帮头目沈阳贩毒被抓
辽沈晚报报道,2010年6月,辽宁省公安厅禁毒总队在公安部禁毒局指挥下,在大连、沈阳、丹东市局禁毒部门的艰辛努力下,经近一个月艰苦细致的侦查摸排,克服翻译R国方言困难、跨区域侦控不便、涉案嫌疑人反侦查能力极强等不利因素,成功破获公安部督办毒品目标“5.19”特大走私毒品案。其中主要犯罪嫌疑人菅某为R国第二大黑帮社团头目之一。专案组通过缜密侦查和研判发现,从2010年1月至今,以菅某为首的这一跨国走私毒品团伙10余次往返中国和R国之间,活动极为频繁,行踪诡秘,疯狂地从事走私毒品的活动。该团伙走私毒品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通过国际航班,行李夹带。具体由阿某某(男,R国籍,系R国黑社会帮派成员,近某某手下)实施。另一种通过国际快递夹带。
沈阳警方抓获外国籍贩毒嫌疑人5名,缴获毒品冰毒1千克,彻底摧毁了一条由R国、H国贩毒嫌疑人组织,经中国辽宁向R国走私毒品的地下网络,同时也创造了我省多年来一案抓获外国籍贩毒嫌疑人最多的记录。
什么是贩卖毒品罪?
贩卖毒品,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销售或者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收买毒品的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据此,贩卖毒品罪是指贩卖毒品的行为,只要是贩卖毒品,即构成贩卖毒品罪。
贩卖毒品是指有偿转让毒品或者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收购毒品。有偿转让毒品,即行为人将毒品交付给对方,并从对方获取物质利益。贩卖方式既可以是公开的,也要能是秘密的;既可以是行为人请求对方购买,也可能是对方请求行为人转让;既可能是直接交付给对方,也可能是间接交付给对方。在间接交付的场合,如果中间人认识到是毒品而帮助转交给买方的,则该中间人的行为也是贩卖毒品;如果中间人没有认识到是毒品,则不构成贩卖毒品罪。贩卖是有偿转让,但行为人交付毒品既可能是获取金钱,也可能是获取其他物质利益;既可能在交付毒品的同时获取物质利益,也可能先交付毒品后获取利益或先获取物质利益而后交付毒品。如果是无偿转让毒品,如赠与等,则不属于贩卖毒品。毒品的来源既可能是自己制造的毒品,也可能是自己购买的毒品,还可能是通过其他方法取得的毒品。贩卖的对方没有限制,即不问对方是否达到法定年龄、是否具有辨认控制能力、是否与贩卖人具有某种关系。出于贩卖目的而非法收买毒品的,也应认定为贩卖毒品。
关于贩卖毒品的量刑问题,根据毒品种类的不同、数量的不同,量刑幅度也有所区别,最高可以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也体现了我国严厉打击毒品犯罪的刑事政策。更多相关刑事问题,欢迎咨询法邦网专业刑事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