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坐高铁携带海洛因成被告。
被告人于某于2013年8月7日从上海虹桥火车站乘上G7519次旅客列车去杭州。当日17时许,被告人于某在杭州东火车站下车,因形迹可疑,值勤民警依法对其进行检查,当场从其携带的包中和身上查获可疑粉末1包和可疑块状物1包。缴获的1包可疑粉末和1包可疑块状物,经杭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分别净重0.12克和20.53克,从中均检出海洛因成分。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民警张某制作的工作情况、民警王某、马某制作的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的说明及检查笔录、扣押清单,刑事摄影照片,杭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毒品检验报告等多项证据证实。
法院判决:被告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于某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杭州铁路运输检察院的指控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于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为严肃国家法制,保护公民身心健康,维护国家对毒品的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于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缴获的毒品,均予以没收。
律师说法:怎样界定非法持有毒品罪?
非法持有毒品罪,是指明知是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其他毒品,而非法持有且数量较大的行为。非法:只有生产、管理、运输、使用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的单位才有权利控制毒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掌握、控制毒品都属于非法。
那么哪些行为是“明知毒品”呢?
(1)执法人员在口岸、机场、车站、港口和其他检查站点检查时,要求行为人申报为他人携带的物品和其他疑似毒品物,并告知其法律责任,而行为人未如实申报,在其携带的物品中查获毒品的;(2)以伪报、藏匿、伪装等蒙蔽手段,逃避海关、边防等检查,在其携带、运输、邮寄的物品中查获毒品的;(3)执法人员检查时,有逃跑、丢弃携带物品或者逃避、抗拒检查等行为,在其携带或者丢弃的物品中查获毒品的;(4)体内或者贴身隐秘处藏匿毒品的;(5)为获取不同寻常的高额、不等值报酬为他人携带、运输物品,从中查获毒品的;(6)采用高度隐蔽的方式携带、运输物品,从中查获毒品的;(7)采用高度隐蔽的方式交接物品,明显违背合法物品惯常交接方式,从中查获毒品的;(8)行程路线故意绕开检查站点,在其携带、运输的物品中查获毒品的;(9)以虚假身份或者地址办理托运手续,在其托运的物品中查获毒品的;(10)有其他证据足以认定行为人应当知道的。
以上就是“坐高铁携带海洛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的案例介绍,在这里提醒大家,毒品危害性巨大,远离毒品,发现有犯罪分子借自己来运输毒品,及时如实报告,避免不必要的损失。如果有相关法律问题,还请咨询专业律师帮助分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