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男子在菜园地里种植罂粟成被告
2016年11月份,被告人赵开喜在无为县十里墩乡吕巷行政村赵庄自然村其家门口的菜园地里非法种植罂粟。2017年4月24日,无为县公安局民警在赵开喜的菜园地里现场查获罂粟1072株。2017年4月28日,被告人赵开喜主动向无为县公安局十里墩派出所投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开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无为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销毁清单等书证,证人何某的证言,被告人赵开喜的供述,无为县公安局勘验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法院判决:被告人行为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
被告人赵开喜非法种植罂粟原植物1072株,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开喜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赵开喜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赵开喜系初犯,在犯罪后有悔罪表现,同时具备社区矫正条件,依法适用缓刑。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赵开喜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缴纳。)
律师说法: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如何定罪,如何减轻处罚?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是指明知是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而非法种植且数量较大,或者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或者抗拒铲除的行为。
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规定,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的,一律强制铲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一)种植罂粟五百株以上不满三千株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的;(二)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的;(三)抗拒铲除的。
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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