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坐火车携带毒品被查获成被告
2013年2月26日20时20分许,被告人幸奠洪携带毒品从万州火车站乘上K530次旅客列车。当列车从利川站开出后,乘警在8号餐车对坐在3号桌的被告人幸奠洪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被告人幸奠洪将一包用透明塑料袋包装的可疑物品扔在座位下后,即将其制服并从其座位下缴获了该可疑物品。缴获的上述物品,内有可疑晶体3小包,可疑药丸1小包,经杭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技术鉴定,合计净重102.69克,从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现暂扣于上海铁路公安局杭州公安处。
法院判决:被告行为构成运输毒品罪
本院认为,被告人幸奠洪明知是毒品而采用乘火车携带的方法予以运输,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杭州铁路运输检察院的指控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幸奠洪关于本案查获的毒品与其无关的辩解与事实不符,不予采信。为严肃国家法制,保护公民身心健康,维护国家对毒品的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和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幸奠洪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2月26日起至2028年2月25日止。)缴获的毒品甲基苯丙胺102.69克予以没收。
律师说法:如何区分运输毒品罪和非法持有毒品罪?
结合刑法和司法解释,应根据案件的证据情况,从以下几个方面准确区别运输毒品罪与非法持有毒品罪:(1)是动态有位移的持有还是静态无位移的持有。如果是静态无位移的持有,原则上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只有确实能证明行为人准备实施运输毒品犯罪行为时才能认定为运输毒品罪(预备)。如果是动态有位移的持有,原则上认定为运输毒品罪;只有确实能证明行为人是为了吸食时才能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如果确实能证明行为人是为犯罪分子转移毒品时则认定为转移毒品罪。(2)主观上是为了流通还是吸食。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是为了将毒品在不同控制者之间或者不同区域之间进行流通,从而使毒品进入毒品消费市场,应认定为运输毒品罪。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是为了自己吸食或者托购人吸食,毒品不可能进一步扩散酌,应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3)毒品数量是否达到较大以上。运输毒品罪没有毒品数量要求,而非法持有毒品罪的毒品数量必须达到较大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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