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暴力强行逼迫他人吸毒成被告
2014年7月6日下午,被告人周某某伙同周某琪(另案处理)等人在湘阴县樟树镇樟树宾馆一房间内吸食毒品麻古、冰毒,被告人周某某以暴力、胁迫手段强迫同在该房内的被害人李某某(女,15岁)、谭某某(女,14岁)吸食毒品,之后该伙人又来到兴源农家乐,被告人周某某再次强迫被害人李某某、谭某某吸食毒品。被告人周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定性没有异议,辩解他应周某琪的要求喊被害人来吸毒时,在拉扯盖在她俩身上的被子时,与被害人可能有肢体上的接触,他的所有行为都是在周某琪的指使下所为,请求从轻处罚。
法院判决:被告行为构成强迫他人吸毒罪
被告人周某某明知是毒品而强迫他人吸食,其行为已构成强迫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其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周某某强迫未成年人吸毒,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周某某犯罪时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系未成年人,且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经查证属实,有立功表现,归案后认罪态度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予以减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十七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周某某犯强迫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律师说法:强迫他人吸毒罪如何定罪量刑?
强迫他人吸毒罪(《刑法》第353条第2款),是指违背他人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制手段迫使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
强迫他人吸毒罪侵害的客体是社会管理秩序和他人的身体健康,犯罪对象是没有吸食、注射毒品意愿的人。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主观方面必须是直接故意。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以下三种情形从重处罚:(1)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2)国家工作人员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3)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强迫他人吸毒的。
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教唆、欺骗或者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从重处罚。
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刑,又犯《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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