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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采光权,怎样算被侵犯,责任的承担方式是什么?

其他房产纠纷问题           阅读:612

程升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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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采光权

从法律意义上讲,所谓采光权,是指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享有从室外获取适度光源的权利。采光权损害,是指在相邻不动产之间所形成的采光利用的不当限制。这是近年来我国城市化进程一个突出的社会问题。

二、侵犯采光权的责任承担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规定:“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赔偿损失;(七)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按照以上的规定,受害人可以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但是现实生活中,作为受害人的居民是弱势群体,不论他们是找开发商还是找规划局,要求其停止侵害,最终的结果都可能是一拖再拖,最后不了了之。所以,通过自己协商的算途径往往不会让侵权人停止侵害。而如果受害人诉至法院,要求开发商承担责任,开发商通常会以已经取得了规划建设许可证来进行抗辩,以证明其开发的建筑是合法的,不应对受害人承担侵权责任。那么,对于建筑物不符合国家的有关工程建设标准而却取得了建设规划许可证的情形,法院应如何认定呢?司法实践中,对于此类问题,法院通常会判决确认发放规划建设许可证的行为违法。但是对于违法建筑,一般都会从社会资源有效利用出发,判决违法建筑不予以拆除。受害人的要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请求往往不能得到支持。

在实践中,“采光侵权”所引起的法律纠纷也是越来越多,业主为了被剥夺的采光权,一次又一次的与开发商和非法搭建者改建者对簿公堂。虽然受害人有权要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责任,也可以要求侵权人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但是至于如何选择,是受害人的权利。具体怎么处理,咨询专业的律师帮助会更好办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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