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购房如何防范风险
1、在购房时就该郑重要求开发商提供“四证二书 ”。四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开工证》、《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两书:《商品房质量保证书》、《商品房使用说明书》
2、了解开发商的经济实力及资质条件。国家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严格资本和资质要求,如注册资本必须在100万以上,没有相应的资质是不能进行房地产开发的,没有实力的开发商有承诺也可能不兑现。自己如果对开发商底细不清的,可以聘请律师帮助到工商部门查询对方工商档案信息。
3、不要轻信口头宣传和承诺,对开发企业广告宣传、销售人员口头承诺的事项,这些大都属于要约邀请,如果不写进合同中,不具备法律效力。将来纠纷发生时,会造成购房人维权困难。因此,千万不能轻信,一切以合同为准。
4、保留宣传材料以备将来维权之用。对于内容明确具体的广告等宣传材料,在法律上具有邀约的性质,具备法律效力。消费者要注意收集保留,将来一旦发生纠纷,可能具有证据的价值。
5、严格审查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附件。《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其附件是以后发生纠纷的最重要的依据。可以对照省建设厅和省工商局的示范文本认真逐一对照条款,开发商经常把不利与开发商的的条款删掉,事先了解可能的陷阱。尤其注意审查房屋用途、土地使用年限、交房及产权证办理、违约责任等条款。
6、注意审查补充协议。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往往要求购房者签订补充协议。签订补充协议,购房者尤其要注意,补充协议往往对主合同进行了修改,且往往有主合同与补充协议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的条款,购房者一定要仔细阅读,千万慎重,可能存在对购房者不利的约定。
二、购房存欺诈能否要求双倍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可以适用“双倍赔偿”的情形作出了限定。根据该《解释》第九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在买房过程中受到欺诈要解除合同,购房者可据此得到双倍赔偿。
就目前房地产市场出现的虚假承诺、无证售房、无证建房、合同欺诈等几类侵害购房者权益的不规范现象,购房者可以自行了解或者咨询专业律师有关的法律和政策,对住房消费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法律风险提示,增强维权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