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二手房买卖合同的条款
(1)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住所;
(2)标的。应写明房屋位置、性质、面积、结构、格局、装修设施,房屋产权的归属,原售房单位是否允许转卖,是否存在房屋出租、房屋抵押的情况,是否有私搭乱建的部分,房屋的物业管理费及其他交费状况,房屋产权证明如何移交;
(3)价款。写明价款总额,付款方式、付款条件,如果申请按揭贷款,尾款支付方式等;
(4)履行期限地点、方式及税费等费用的承担;
(5)违约责任。如何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的约定或计算方式;
(6)合同生效条款;
(7)合同附件。说明合同有哪些附件,附件效力等;
(8)担保条款。既可以是卖主对所出卖的房屋无权利瑕疵所做的担保,可以采用保证的担保方式。
二、二手房买卖合同可解除的情况
《合同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合同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如果二手房买卖合同出现以上情况,是可以解除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