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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售商品房购买者的权利,怎么解决购买预售商品房纠纷

商品房预售           阅读:346

程升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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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预售商品房购买者的权利

根据预售商品房的特点,承购者(消费者)将享有相应的权利:

1、公平交易权。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预购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

2、接受承诺权。商品房预售合同签订后,对开发商承诺的“包修 、包换、包退”等一系列的承诺,预购者均可依法享有履行的权利。

3、索赔权。购房者在准备购房时,说明广告及售楼书中的内容比较符合购房者的要求。倘若实际情况远低于自己的期望值,那么,购房者就可以以发布虚假广告,请求行政主管部门对开发商进行处罚,并赔偿违约损失。

4、要求履行。在预售合同签订后开发商必须按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义务。否则,预购者有权要求返回预付款并索取相关合理费用。

5、双倍索赔。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二、怎么解决购买预售商品房纠纷

下面,我们应该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购买预售商品房纠纷的解决。

(一)在下列情形下,购房者的利益遭受了重大损害,可允许购房者解除预售合同:

1、发展商迟延交楼,在购房者起诉要求解约时起1年内不能竣工交楼的。此种迟延交楼严重违约,且1年内都不能交楼,购房者无法入住,严重损害订约目的,应依法解约。

2、发展商货不对板,所交付的房屋楼层与原约定严重不符,此时可予解除合同。

3、房屋质量存在问题,应视不同情况加以认定:如房屋仅存在轻微瑕疵,如漏水、凹凸不平等问题,可通过修补、给付违约金方式补偿业主损失,不应仅因违反合同中的一般性条款就解除合同。对于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将足以影响居住者的人身安全,经有权鉴定机关确认后,可视为其不能满足居住目的,可予解除合同。

4、发展商以提供银行按揭为优惠,指定按揭银行为购房者提供贷款,嗣后又无法办妥按揭手续提供贷款。此时鉴于按揭贷款是购房者购房的先决条件,款项的交付是合同的重要条件,不能提供贷款将导致购房者给付不能,且购房者对按揭银行无选择权,其无过错,故应视为合同目的不能达到,可以解除合同。但如果是购房者自行选择按揭银行,则开发商对按揭贷款不能办妥无过错,不应解除合同,应给购房者一定宽限期来缓解资金困难。

5、对于购房者主张开发商所建房屋环境与广告宣传不符而要求解约的,应区分不同情况来对待。如广告用语只是用“鸟语花香”、“人间仙境”等一般描述性用语,应视为对环境的感性宣传,无实际约束力,不应因此予以解约;如广告用语使用明确承诺,如“附近一百米内有名校”等等,则如未符合,一般情况只应视为违约,不应解除合同,因合同的居住目的尚能达到;但如该广告要约非常明确,如“可入上海户口”,却又未能履行,而购房者的购房目的不仅为居住,还因受广告内容吸引,有强烈意愿要求满足广告要约的内容,此时应视为合同目的不能达到,对此种情况可以解除合同。

(二)2003年通过的司法《解释》在第八、第九条规定了惩罚性赔偿责任,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且力求最大限度的保护购房者的权益。

(三)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及该司法《解释》的规定:1、如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商品房交付使用后,购买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可以向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申请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2、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致使房屋使用功能受到影响,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3、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其他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但对“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范围”等,该解释过于规范,不利于操作,仍需要进一步明确。

以上为您详细地介绍了“预售商品房购买者的权利”“怎么解决购买预售商品房纠纷”等内容,希望能够帮到您。因为商品房预售存在一定的风险,而且涉及的标的额较大,为了能够更好的维护好自己的权益,您在签订合同前可以咨询相关的专业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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