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品房销售广告可以视为合同内容吗
不少买房人是受商品房销售广告的吸引去买了房,结果因现房与广告宣传的相差甚远而引发纠纷,在维权过程中又往往因未将广告内容写进合同而失败。为此,《解释》明确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具备如下条件的,应当视为要约:
1、对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做的说明和允诺;
2、此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
3、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
对符合上述条件的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开发商欺诈怎么办?
(一)可以以开发商违约解除合同。
(二)可以适用定金罚则,要求开发商双倍返还定金。
(三)开发商恶意欺诈,买房人可获双倍赔偿。
商品房买卖过程中,房地产开发企业恶意违约和欺诈,损害买房人的事件屡有发生。为有效遏制和制裁恶意违约、欺诈等严重损害市场交易安全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6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中明确,开发商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买房人可要求双倍赔偿:
1、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2、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3、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4、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5、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以上为您详细介绍了“商品房销售广告可以视为合同内容吗”,“开发商恶意欺诈怎么办”两部分内容,希望能够帮到您。在生活中,开发商利用销售广告欺诈消费者的事情屡见不鲜,一是因为广告本身语言文字或图片的抽象性,二是购房者的法律意识和安全防范意识淡薄。此外,在现实中开发商的欺诈行为屡见不鲜,手段也层出不穷。因此,如果您想在购房过程中稳妥一些,可以咨询一下专业的房产律师或者由他陪您前去看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