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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人冒名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如何认定购房合同的效力

房产资讯           阅读:1337

程升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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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人冒名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2009年12月林某在中介的介绍下欲购买业主王某及其妻王太的一套房产,双方谈好价钱等事宜后准备签署合同。2009年12月2日签合同时,买方林某如约而至,业主王某称其妻子王太在外地签署不了合同,由王太的亲弟郭某先代王太签署合同,过几天再由王太补签,并当场打电话给王太确认此事。林某和中介方听到王太的确认电话后认为没有问题,于是林某与王某及王太的弟弟郭某签署了《房产买卖合同》,而卖方落款名也仍然为王某及王太的名字,于是当天王某收走了定金3万元整。

2009年12月6日,王太找上中介,说王某签的《房产买卖合同》无效,是他人冒签的合同,且其不知她丈夫要卖房,并表示是中介方串通买家及其丈夫在卖她的房产,侵犯了她的利益,要求中介跟买方解除《房产买卖合同》及关于房屋的所有合同。最后买方和中介方因没有任何证据证明王太是同意卖房的,无奈之下撤销了《房产买卖合同》。

如何认定购房合同的效力

本案中的房产买卖合同为效力待定合同,所谓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已经成立但是不完全具备法律所要求的效力要件,因此其效力是否发生还有待进一步确定的合同。首先,本案中的郭某不是房产所有人也不是有权代理,故其代为签署的合同在没有取得房屋所有权人的授权或追认时并不生效。其次,根据《物权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处分共同共有的财产,应当经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案中的房屋为王某及王太共有,故作为房产共有人之一的王太,只要其本人没有签署合同且拒不追认郭某所签合同,则此合同无效。当然,此时如果买方能证明本案合同签署时王太同意卖房,则合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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