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怎样解决商品房交付纠纷
在解决商品房交付纠纷时要根据具体的质量纠纷来决定处理方式,具体为:
1、一般质量问题
一般质量问题包括裂缝、脱皮、空鼓、漏水、漏电等。
因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房屋通常品质,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由出卖人承担修理、更换、重做与赔偿损失责任,逾期交付的,应当支付延期履行违约金。
交付后质量问题产生或隐蔽瑕疵暴露的,出卖人应当承担保修责任,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根据《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买受人可以自行修复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2、房屋质量不合格
《建筑法》61条规定:“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现行竣工验收合格标准分为工程验收合格、综合验收合格、分期综合验收合格,北京市则将规划验收合格作为合格标准。工程验收合格以取得《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为标志,综合验收合格与规划验收合格则包括公共设施、绿化、道路、停车场等整体验收,还包括取得规划、消防、环保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
房屋交付前未经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房屋,并请求解除合同。房屋交付后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的,买受人可以主张相同权利。
3、迟延交付房屋
根据《解释》第15条,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在催告后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出卖人承担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当事人另有约定”实质是出卖人事先在买卖合同中约定的允许迟延交房事由,该事由成立将免除出卖人的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故其合法性与公平性将成为争议焦点。出卖人通常会将不可抗力、政府行为、社会事件、恶劣天气、技术难题等作为免责事由。
二、商品房交付纠纷该如何解决
要妥善解决商品房交付纠纷,一是要弄清楚商品房是否具备交房条件,二逾期交房处理规则有哪些;三是开发商免责情形。
关于商品房交付使用条件,《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建筑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以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均作出了明确规定。综合起来说,商品房交付使用有以下几个法定条件:
1、对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内容,必须经工程质量监督、消防、人防等部门验收;
2、符合城市设计规划条件;
3、配套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要落实到位;
4、拆迁安置方案已落实;
5、物业管理与落实情况。
此外,购房人与开发商往往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了商品房交付使用条件,或者开发商对购房人有明确的相关承诺,这些都是判断开发商是否构成逾期交房的重要标准。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对于合同约定的交房条件,就其文义而言,应该按照通常的理解。比如说合同约定了“交房时水电达到使用要求”,此处的水电那就不能是开发商临时从工地上私拉乱接的水电。因为对于“水电达到使用要求”的正确理解是业主与供水供电单位之间建立了正常的供用水电关系。
以上是关于“怎样解决商品房交付付纷”与“商品房交付纠纷该如何解决”两个问题的阐述,希望对您解决商品房交付纠纷有所帮助。在实践中,购房者在与开发商在签订购房合同时,由于对合同的法律条款不太了解而匆匆在合同上签字,导致在房屋买卖的交房环节矛盾不断,因此建议您对在签合同时仔细阅读合同内容,一定要在弄清楚合同的意思之后在签字。如果您有什么收房纠纷,建议您请律师帮助您解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