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预售商品房再转让的流程
预售商品房再转让在本质上是合同关系的转让,不仅转让合同的权利,义务也要一并转让,实为权利与义务的概括转移。我国合同法对合同的转让是允许的,那么对于炒楼花也就不宜一律加以禁止。
预售商品房的再转让应满足一定的条件、并履行必要的程序:
1、预购方已经办妥了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登记备案手续,在转让预售房屋时,该预售合同在有效期内,这是预售商品房再转让的前提条件。
2、预购方已向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交付购房价款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的商品房预售款。
3、预购方与受让方必须签订转让合同,载明转让的预售合同编号、转让原因、金额、面积、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内容。转让合同需经开发企业认可并签字盖章。
4、转让双方必须持预售契约、转让合同及有关证件到销售登记的交易管理部门申办预售转让登记,履行登记备案手续。
5、预购方和受让方依法向税务部门缴纳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税费。
二、如何将预售商品房再转让
我国现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5条对预售商品房再转让既未予以明确允许,但也未明令禁止,而是授权国务院作出具体规定。在建设部发布的《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中也没有禁止炒楼花。
另外,在国务院对炒楼花行为还未作出规定的情况下,各地多制定地方性法规对顶售商品房的再转让加以规范。综观这些地方性法规,对炒楼花都是采允许态度的,只是规定了严格的限制条件:
1、已经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这是从事房地产开发和房地产交易的前提条件。
2、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必须持相关批准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核实后获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3、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这样的规定主要在于防止“炒卖地皮”,抑制房地产投机行为的消极作用,也便于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综上,炒楼花行为的风险性的确是存在的,但我们不能因为它具有投机的这种负面效应就因噎废食,而应该努力健全房地产管理体制,完善预售商品房再转让的有关程序,以尽量降低其投机性,使其最大化地发挥出活跃房地产市场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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