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名买回迁房引纠纷
姐姐卖房给弟弟,约定十年后过户。如今,姐姐反悔,要求弟弟腾退房屋。无奈,弟弟曾先生起诉至法院要求姐姐曾女士夫妇赔偿经济损失。昨天记者获悉,昌平法院开庭审理了该案。
2003年8月8日,曾女士家因宅基地拆迁获得昌平某小区的安置房,之后该房屋一直由弟弟曾先生居住。曾先生诉称,姐姐曾女士在2003年8月就以14。76万元的价格将该安置房出售给自己,并已支付了部分房款。姐弟俩商定在房屋交付的十年期满之时(即2013年8月)再进行过户。基于直系血亲关系,双方就房屋买卖事宜未进行书面约定。但2013年2月,姐姐曾女士家利用法院调解的形式,将该安置房屋过户至其儿媳名下,后其儿媳起诉曾先生要求其腾退房屋。曾先生要求曾女士夫妇赔偿经济损失。
曾女士辩称,自己并没有将房屋卖给弟弟,只是一直出租给他使用,当时付的钱就是租金,并不是部分房款。而且房子现在已经不是自己的了,在2013年2月已经通过法院调解过户给了儿媳妇。因此,不同意弟弟的诉讼请求。本案将择期宣判。
隐名买房应注意什么问题
隐名买房其实就相当于借名买房,在现实生活中应注意以下问题:
1、在借名买房前咨询律师想要买的房产是否可以购买,是否存在借名合同无效或不能履行的情形。
2、在借名购房合同可能有效的情况下,由专业房产律师协助起草协议。
3、审查拟购房产是否需要特殊的购房资格,自己是否具备此资格。
4、借名购房时重视书面证据的收集和保存,如书面借名买房协议、出资证明、房产证等。
5、在符合条件时及时办理过户手续。不能为了逃避纳税,采取公证等形式,这些都不是法律上的登记行为,也不能代替登记。
6、借名买房对借名人及被借名人都有一定的法律风险,如无特殊情况,建议不要采取借名买房此种交易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