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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一房二卖,购房者遇到一房二卖该如何维权?

房产资讯           阅读:393

程升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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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一房二卖

2013年10月,王先生经过多次看房、对比,终于找到了一套满意的住宅。

虽然房屋已经建成,但开发商以房屋未装修完毕为由,要求约定2014年5月1日交房。王先生心想:房子已经建成,应该不会存在变数,于是与开发商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

在开发商交房之前,王先生去看过两次房屋,确认开发商是在对房屋进行装修后,便安心的等开发商交房。

直至2014年5月2日,开发商一直未通知王先生办理入住事宜。于是王先生找到开发商想询问缘由时,却发现自己购买的房屋钥匙已被人领走。

王先生很奇怪,自己的家人从未领过房屋钥匙,那是谁将钥匙领走了呢?带着疑问,王先生来到自己购买的房屋,发现正在有人往房间里搬运家具。刚开始,王先 生以为是自己走错房间了,退一步看了看门牌号发现就是自己购买的房屋。连忙拉住搬东西的人询问,王先生这才知道,就在自己与开发商签订合同后2个月,开发 商又将该房屋卖给了不知情的刘某,但尚未办理产权登记。

王先生气愤至极,强制阻拦对方搬运家具,并拉着刘某去找开发商理论。开发商以刘某购买价格高为 由,要求王先生解除合同,退还王先生房款。王先生坚决要房屋,刘某也不肯退房,三方僵持不下。

购房者遇到一房二卖该如何维权

我国《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上述规定,虽然开发商与王先生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但在开发商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前,仍为房屋产权人,对房屋有权作出处分。因此,开发商在与刘某签订《房屋买卖协议时》具有处分权。

此外,根据《无权法》的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王先生、刘某与开发商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均为真实意思表示,刘某在购买时并不知情,属于善意第三人。且不存在《合同法》规定的无效情形,则在合同成立时已生效。因此,王先生与刘某均有权依据合同要求开发商交付房屋。

如果刘某在购买房屋时,对于房屋已出售的事实知晓,则属于与开发商恶意串通,损害王先生的利益,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刘某与开发商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因此,王先生可以优先履行合同。

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本案中的合同标的为特定物,开发商只能向王先生、刘某二人中的一人履行合同。鉴于王某、刘某均未居住使用该房屋,且均未办理产权登记,而王先生签订合同在先,开发商先履行与王先生的《房屋买卖合同》更公平合理一些。

如果王先生、刘某中有一人已办理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则办理了产权变更登记的优先获得房屋。如果王先生与刘某均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但有一人已经居 住使用房屋,则应当本着减少损失的原则,已经居住使用的优先获得房屋。如果王先生已经居住使用,但刘某获得了房屋的产权证,则刘某优先获得房屋。

程升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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