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子私卖母亲房
6年前,儿子吕先生瞒着母亲将家中一套拆迁所得房产卖给他人。6年后,吕老太知道此事,认为儿子私自卖房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起诉要求判令当初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昨天,记者从密云法院获悉,法院判决支持了吕老太的诉讼请求。
吕先生的父亲1995年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吕先生与姐姐一家三口和母亲一直共同居住。2001年9月,密云县进行城市改造,吕老太与房地产公司签订拆迁协议,获得密云县某小区的三套楼房,三套楼房当时均未办理房产证。2003年9月,吕先生私下将其中一套拆迁得到的房屋以6万元的价格卖给了王先生。王先生交齐房款后入住,去年,王先生找到吕先生要求其协助办理产权证时,得知拆迁协议上登记的拆迁人为吕老太,必须由吕老太出面才能办理。此时,吕老太才得知房屋被儿子卖了。为此,吕老太将儿子和王先生一起起诉到法院,要求解除当初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王先生腾退房屋。
私卖他人房屋有没有法律效力
房屋所有权是占有权、管理权、享用权、排他权、处分权(包括出售、出租、抵押、赠与、继承)的总和。
(1)占有权。是所有人对其房屋进行直接的实际控制或掌握的权利。占有权是房屋所有权的基本内容,没有占有,就谈不上所有权。然而占有并非就是所有,因为占有分所有人占有和非所有人占有、合法占有和非法占有、善意占有与非善意占有。
(2)使用权。房屋的使用权是指对房屋拥有的享用权。房屋租赁活动成交的是房屋的使用权。指所有权人对其房屋有直接按照它的性质和用途加以利用的权利。使用权的行使必须符合下列条件:①无损于房屋的本质。②按照房屋的自然性能、经济性能和规定的土地用途使用。③遵守法律和公共道德,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3)收益权。指房屋所有人有利用其房屋以增加经济收益的权利。如将房屋出租取得租金、用房屋作为合伙入股取得红利等。
(4)处分权。指房屋所有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其房屋有处置的权利。
如依法对自己所有的房地产出售、出租、抵押、典当、赠与、拆除等。一般说来,完整的房屋所有权,必须同时包括上述四项权利。但是,占有、使用和收益权有时会脱离所有权。
本案吕先生在庭审时辩称,房屋所有权归母亲所有,自己当时是瞒着母亲卖房的,因此同意解除房屋买卖协议。王先生称,自己已经将房款付清,并且已经住了6年之久,且吕老太就住在同楼相邻单元,不可能不知道房屋已卖出。
法院审理认为,吕先生与王先生签订房屋买卖协议时,吕先生并不享有对该房产的处分权,事后也未取得涉案房屋的处分权,因此这份房屋买卖协议应属无效,王先生应腾退涉案房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