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遇拆迁又逢房东去世
2014年年初,张某(房东)和刘某(房客)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协议规定:张某将一处3000平米的房屋租给刘某,租赁时间为:自2014年1月2号至2022年1月2号。时间为8年整,双方商定了支付方法和租金,如果遇到需要拆迁或者其他不确定因素需要搬迁,张某必须提前三个月告知,在2014年3月份,租赁的房子要拆迁,但是张某并没有通知刘某,刘某一打听才知道,张某因为病重而已经去世了,刘某便找到了张某的妻子李女士和其儿子小张,索要他之前交付的20余万元的租金和保证金,但是李女士和小张并不愿意承担这笔债务。百般无奈之下,在2014年6月刘某将李女士和小张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二人返还租金20元余万元,并赔偿损失7万元。
在庭审的过程中,刘某称:由于房屋拆迁,自己除了交纳租金和实际损失之外,并没有享受到租赁房屋的权利,张某违反了双方签订协议中的“如果遇到需要拆迁或者其他不确定因素需要搬迁,张某必须提前三个月告知”的义务,故退还所有租金和各项损失。李女士和小张却表示,在张某犯病的过程中他们举债为张某治疗,但是张某去世的之后并没有留下任何遗产,且他们放弃了对张某遗产的继承,所以他们不应当来偿还这笔债务。
最终,经过法院的审理,判决张某的妻子李女士返还刘某保证金20余万元,小张不承担责任。
房东去世房客该如何要回房租
根据我国《继承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小张放弃继承张某的遗产,所以对张某收取刘某的租金、保证金不负有偿还义务。我国的《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生产、经营的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在本次案例中,刘某提交的信用社存款凭条证实,张某在与李女士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收取了刘某支付的保证金及租金20余万元,故该款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而协议生效后,刘某并未实际使用该厂房即被拆除,故张某的妻子李女士对张某收取刘某的租金、保证金负有偿还义务。关于7万元的损失费用,双方在《租赁协议中》约定“如果遇到需要拆迁或者其他不确定因素需要搬迁,刘某必须无条件搬迁,张某不承担刘某的任何损失”
中国法律在线网律师提醒大家租赁房屋时因注意:在租房前,应该提前对于房屋合同签订的注意事项有所了解,进而仔细查看房东的身份,房屋的质量,房屋的内部设施,以及一些关乎自身利益的事项。为了确保自身利益,最好找个专业律师进行合同的审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