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祖孙三代争优先购买权,谁有拆迁安置房的优先购买权?

房产资讯          2012-12-08 阅读:305

程升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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祖孙三代争优先购买权

在发动机厂工作的王林离婚后,和母亲刘珍、女儿王芳居住在镇江市解放桥巷31号。该房产权中有部分房屋系刘珍承租的公房,另有部分房屋产权系刘珍的工作单位市麻纺厂所有。1995年,古运河管理处根据有关规定对市古运河进行整治,并对整治工程实施范围内的住房进行拆迁安置,该房屋在此拆迁范围内。同年6月,被告古运河管理处与市麻纺厂、发动机厂联合签订了协议,就有关拆迁安置房资金比例分摊作了安排,镇江发动机厂支付了安置房款14117。92元。1996年起王林母子搬入本市李家大山3区85幢207室,古运河管理处同时与王林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2003年6月,古运河管理处与刘珍签订了城市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及售房协议书,将上述房屋产权出售给刘珍,刘珍又将该房以85000元的价格出售给孙女王芳。

得知此消息后,王林大为不满,认为自己是李家大山房屋的承租人,古运河管理处将此房卖给刘珍,刘珍又将此房卖给了王芳,在两次售房过程中,出卖方均未能提前3个月告知自己,也未征求自己的意见,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2003年10月王林诉来法院,请求依法确认被告古运河管理处与被告刘珍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请求确认母亲和女儿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法庭上,古运河管理处除认可与王林签订租赁合同有不妥外,认为李家大山房屋的承租人应当是刘珍,故该房产权只能出售给刘珍。

刘珍认为自己既是被拆迁房屋的承租人,又是被拆迁户的户主,无论是拆迁协议还是租赁合同,均应与被告刘珍签订。被告古运河管理处的违规操作,与王林签订了租赁合同,该份租赁合同应为无效。刘珍已合法拥有了该房屋的所有权,可以对此房进行处分,而原告不是双方争议房屋的合法承租人,并不享有该房的优先购买权,要求驳回其的诉讼请求。女儿王芳也要求驳回父亲的诉讼请求。

谁有拆迁安置房的优先购买权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原本市解放桥巷的房屋系被告刘珍承租使用,后拆迁后刘珍母子一起被安置李家大山房子共同生活。原告王林的工作单位镇江发动机厂亦根据相关规定出资14000余元帮助解决安置房,因此母子双方对该房均有承租权。刘珍既是该房的承租人,也是该被拆迁户的家庭成员,古运河管理处将该房产权售予刘珍,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亦未影响原告对该房所享有的权利,故被告古运河管理处与被告刘珍之间签订的关于李家大山的房屋买卖协议有效。但刘珍在取得该房产权后,并未征得另一承租人即原告王林的同意,即擅自将此房转售给被告王芳,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被告刘珍与被告王芳之间签订的关于房屋买卖协议无效。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王林请求确认被告镇江市古运河管理处与被告刘珍就本市李家大山3区85幢207室房屋签订的买卖协议无效的诉讼请求,同时判决被告刘珍与被告王芳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

程升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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