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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被前夫抵押套取贷款,女子诉讼能否要回房产证?

房产资讯          2012-12-08 阅读:335

程升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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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被前夫抵押套取贷款

孔女士系固始县城关镇北关村农民。1998年4月16日,其与前夫赵某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子女由孔女士抚养,抚育费由赵某承担;房屋归孔女士所有;双方无外债。4月23日,在双方在场并出具相关证据的情况下,固始县房地产管理所为孔某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4月29日,孔女士、赵某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

1999年12月7日,赵某趁孔女士外出务工之机,拿走孔女士的房产证,以该证担保向固始农行借款6万元。赵某同日在固始县房管所办理了房产抵押登记,固始农行取得孔女士的房屋他项权证。赵某向农行、房管所隐瞒了其与孔女士离婚的事实。

2007年3月,孔女士准备出售房屋时发现房产证丢失,继而得知赵某冒用她签名盖章,办理房屋抵押登记,以套取银行贷款的事实。

由于诉讼中赵某下落不明,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孔女士几经辗转,找到赵某。赵某称自己行踪不定,不愿出庭;但其提供了一份由安徽省马鞍山市为民公证处办理的“声明公证书”。该公证书载明:“赵某声明,1999年12月用孔某的房产证在固始农行办理抵押贷款手续,孔某本人并不知晓。”为进一步核实情况,法院来到该公证处。经查证,“声明公证书”内容属实。据此,法院对由所谓“孔女士签名盖章”的抵押担保行为不予确认。

子诉讼能否要回房产证

法院审理认为,赵某在其与孔女士离婚后,无权对属于孔女士的房产作出处置。其采取隐瞒离婚及无房产处分权事实的办法,向房屋管理部门申请他项权利登记,系用非法手段骗取登记的行为。被告固始县房管所在办理该项房产抵押登记时,未要求申请人(抵押人)提供其有权设定抵押权的文件及证明材料,未尽审查义务。故该抵押登记行为主要证据不足,依法应予撤销。法院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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