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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他人名义购房,秘密协议有没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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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升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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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他人名义购房

2012年6月,张某夫妇看上一楼盘已接近竣工,咨询后方知该楼盘共有A、B两栋楼,其中A栋系某单位委托建设单位所建,只销售给该单位职工,价格为3500元左右、㎡,B栋是普通商品房,市场价格为6500元左右、㎡。得到该情况后,张某夫妇通过朋友认识了A栋楼委托建设单位的一名职工李某,经协商就购买房产事宜达成协议,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张某夫妇以职工李某的名义购买该楼盘A栋1单元1803号房,房屋建筑面积120㎡,张某以李某名义与开发商签订 《商品房买卖合同》,张某夫妇按5300元、㎡的价格一次性支付全部房款,其中《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房款部分张某夫妇直接支付给开发商,剩余部分支付给李某。同时约定房屋实际交付以后李某应立即向张某夫妇交付房屋,李某于取得房产证后应立即向张某夫妇办理过户手续。

后双方按约定履行了付款和交房义务,张某夫妇也装修后实际入住该房。2014年3月,张某得知李某已取得房产证,遂要求办理过户手续。李某拒绝,并提出双方的合同无效,愿意退还张某夫妇的房款并要求张某夫妇搬离该房。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秘密协议有没有法律效力

以他人名义买房存在法律风险。我国目前实行购房实名制,即签订买卖合同的买受人与房产管理部门最终登记的所有权人保持一致;而在确立不动产的所有权归属时,我国采用不动产登记主义,即根据房产证和房屋管理部门登记的所有权主体确立房产的归属。

以本案为例,根据购房实名制,虽然双方明确约定是张某夫妇以李某的名义买房,而且由张某夫妇实际履行了向开发商支付房款的义务,但是从法律意义上讲,李某是该房产的实际买受人,房产管理部门在办理权属登记时无疑将该房产登记在李某的名下。结合我国的不动产登记主义,李某取得房产证以后依法取得该房产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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