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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漏水拒交物业费,法院竟然不支持

其他房产问题          2016-06-16 阅读:408

程升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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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王某与某物业公司签订了《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住宅)》,根据合同约定,某物业公司为王某所居住的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王某按年向物业服务公司交纳物业服务费。合同签订后,某物业公司向王某所居住小区提供物业服务,王某因对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不满意,未交纳近两年物业费,物业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支付其拖欠的物业费。王某说房屋的厨房及阳台窗户漏雨,不同意交纳服务费。在判决书中,却是王某败诉。

在本案中,因房屋漏水所导致的业主拒交物业服务费。在日常生活中,当业主发现其所居住的房屋存在房屋漏水等质量问题时,一般首先想到的是物业公司,而且在第一时间向物业公司进行报修。如果物业公司无法为其解决房屋漏水等质量问题时,业主通常认为物业公司未尽到物业服务义务,违反物业合同的相关约定,并往往采取拒交物业费的方式进行维权。

对于房屋存在漏水等质量问题,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31条的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因此,如果房屋在保修期内,房屋的质量问题应由房屋的建设单位负责进行维修。

对于房屋漏雨等房屋质量问题,是业主与房屋建设单位之间的争议,与物业服务合同关系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业主应向房屋的建设单位主张权利。 根据《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7条的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房屋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最低保修期限为5年,因此,如果业主发现房屋存在漏水等质量问题,应及时向房屋的建设单位主张权利,以避免错过维权的时间,造成不必要的损失。房屋的保修期满后,则应由业主承担房屋修缮责任并承担修缮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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