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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停车位到底属于谁?

物业纠纷          2016-06-24 阅读:503

程升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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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小区地面停车位

地面停车位一般是指地面上以划线分割的停车设施,它还可再分为规划地面停车位以及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其他共有场地的停车位。

1、规划的地面停车位。此类车位是小区开发商在小区红线范围内设置的由规划部门批准的停车位,该类停车位在施工图、竣工图上均有体现。根据《物权法》第74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目前就各住宅小区的情况看,开发商一般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此类车位的所有权归开发商所有,待小区交付后,将该部分车位转让或者出租给小区业主。

2、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所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根据《物权法》第73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第74条第3款明确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所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因此,对于该类地面车位的归属,因法律明确规定属于全体业主所有,所以其权属争议不大。但在实践中容易引起业主不满的主要原因是物业公司常常对这些车位收取车位使用费。一般来说,物业公司收取的车位场地使用费应当在扣除部分车位管理物业费后纳入到小区业主共有账户,而车位管理物业费的提取比例一般是由物业公司与小区业主委员会协商来确定。

二、人防地下停车位

人防地下停车位是在结合地下人防工程上修建的停车位,这些停车位原本属于人防工程的一部分。但对于人防地下停车位的权属是存在争议的,一种观点认为人民防空工程属于国防工程的组成部分,所有权归国家所有,开发商无权处分;另一种观点认为人民防空工程因由开发商投资建造,所以属于开发商。

在全国各地的实践中,对于人防工程停车位的态度也不尽相同,如广州市政策主张,在开发商补缴地下车位的土地出让金的前提下,可以给开发商办理地下人防车位的权属初始登记,业主购买这类车位后可办理该类车位的产权证。但北京则认为,开发商要处置该类车位,必须向人民防空办公室缴纳一定比例的人防工程使用费后方可处置。

三、非人防地下停车位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对该类车位的权属有不同于物权法的规定,该法规25条规定,“地下工程应本着‘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处分’的原则,允许建设单位对其投资开发建设的地下工程自营或依法进行转让、租赁”。对于该类地下车位,开发商可以选择向国土部门缴或者不缴土地出让金,如果开发商缴纳该车位的土地出让金,国土部分可以为包含该类车位的地库办理权属初始登记,但因为单个地下车位不符合“房屋”独立使用空间的特征,即使该地库办理了初始登记也无法办理该类车位的单独的产权证。目前来说,开发商一般选择转让车位使用权或者出租的方式处分该部分车位,但该类车位的处分过程中,不管是转让协议还是租赁协议均无法办理备案,这都属于监管空白,出台相关的监管措施是当务之急。

四、独立建设的停车位

此类车位具有独立性,其是在开发商拥有独立使用权的土地上投资建设的车位,能够依法办理产权初始登记和转移登记,初始登记后其所有权明确由开发商享有,在出售给特定业主办理转移登记后,产权为特定业主所有。该类车位为最“正规”的车位,基本可等同于房屋看待,转让协议等均须在政府部门备案,并可办理不动产登记权属证书。但是因投资成本较大等原因,开发商投资修建该类车位的意愿不高,该类车位在实践中不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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