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商与买方签订购房意向书后违约
2002年7月12日,仲某与上海某房地产项目开发有限公司签订某商铺认购意向书,约定仲某向上海某房地产项目开发有限公司支付购房意向金2000元,取得该公司所开发的小区商铺优先认购权;上海某房地产项目开发有限公司在该小区正式认购时,优先通知仲某前来选择认购,认购商铺的面积为150平方米,均价约为每平方米7000元(可能有1500元的浮动)。如仲某未在约定期限内认购,则视同放弃优先认购权,已付的意向金无息退还;如前来认购,则意向金自行转为认购金的一部分。意向书对楼号、房型未作具体明确。意向书签订后,仲某向上海某房地产项目开发有限公司支付了2000元意向金。
上海某房地产项目开发有限公司于2001年11月26日取得建设上述小区的项目建议书批复;2002年4月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2002年11月4日取得拆迁许可证;2003年5月29日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003年6月30日取得预售许可证。上海某房地产项目开发有限公司在销售商铺时,未通知仲某前来认购。2006年初,仲某向上海某房地产项目开发有限公司要求按意向书的约定签订正式买卖合同,却被告知因商铺价格上涨,房产商不认可原约定的价格,且商铺已全部销售完毕,无法履行合同,只能退还意向金。
仲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上海某房地产项目开发有限公司按照105万元的价格履行双方签订的合同,或者赔偿仲某经济损失100万元。上海某房地产项目开发有限公司则表示,双方签订意向书时其尚未取得相关证照,因此意向书无效。即便该意向书有效,仲某所付意向金也只是相当于定金,上海某房地产项目开发有限公司仅应承担定金责任。
房产商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意向书具有预约合同的性质,依法有效。本案中的意向金不符合定金的表现形式,上海某房地产项目开发有限公司要求按定金罚则处理的主张无法律依据。由于上海某房地产项目开发有限公司的过错造成双方无法进一步谈判签订正式的买卖合同,意向书已无法继续履行,应予解除。上海某房地产项目开发有限公司应承担违反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根据预约合同的性质、上海某房地产项目开发有限公司的过错程度、仲某的支付对价和可能造成信赖利益的损失等,判决:一、解除仲某与上海某房地产项目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某商铺认购意向书;二、上海某房地产项目开发有限公司返还仲某意向金2000元;三、上海某房地产项目开发有限公司赔偿仲某经济损失1万元;四、仲某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
律师提醒:购房意向书从性质上讲应为有效的预约合同,其对双方当事人产生在未来某个时候为达成本约依诚信原则进行谈判的义务。房产商违反购房意向书的约定属于一种违约责任,对守约方因信赖利益落空产生的损失应酌情予以赔偿。如果你还不清楚的话不妨问问专业的律所,也可以请律师帮您索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