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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婴儿车抢占停车位,小区停车位到底归谁?

房产资讯          2016-07-20 阅读:500

程升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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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用婴儿车抢占停车位

7月18日晚,家住成都金牛区沙湾东一路的李先生下班开车回家,偌大的小区已经没有停车位,他只得把车子停在小区外。

下班抢车位,在李先生所在小区每天都在上演:车位都是共用的,但车子太多车位太少,为了能停车,部分居民买来了地锁,将车位霸占到自己手里,甚至连消防通道也不放过。

不仅是地锁,婴儿车、火三轮、花盆、竹椅等一切能占位置的东西,都被小区居民用来占车位。层出不穷的抢车位方式,也让无法停车的居民很恼火。近日,多位小区居民打进华西传媒集群028-96111热线,吐槽这一现象。

李先生家住的沙湾东一路6号小区是老小区,小区有11栋、三百多户居民,但车位只有百余个,小区的车位时常是供不应求,只要稍微回来晚一点,车位就已经停满了。

小区不能停,就只能停到小区对门的医院里面,停一晚收费10元,“虽然说不贵,但本来可以免费停在小区,结果没得车位,反而要花一笔钱出去停,肯定不安逸嘛!”他说。

于是,紧缺的车位引发了抢车位大战:不少居民自费购置了地锁开始圈地,看上哪个空车位,便安上一个地锁,只允许自己停,车子一走马上就锁上。

记者在现场找到了一位地锁的主人,他是小区的业主,谈起安地锁的事情,他大吐苦水。

“本来以前车位是够的,但小区没有物管,外面的车子随便进来停,反正不收钱!”他说,随着越来越多的外来车辆进入小区乱停,连小区居民自己都停不了车,为了保住车位能够停车,他才自费花了两百元,安装了两个地锁,占据了自家楼下的一个停车位。

二、小区停车位到底归谁?

依据我国《物权法》中对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的相关规定,小区公共停车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全体业主均有权使用。《物权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住、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住、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小区停车位物权的归属问题争议较大,我国《物权法》在指定的过程中,对我国房地产市场的实际做法和存在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并借鉴国外的通常做法。立法部门认为,属于业主共有的财产,应是那些不可分割、不宜也不可能归任何业主专有的财产,如电梯等公用设施、绿地等公用场所。从房地产市场的情况看,一般来说,专门用来停放汽车的车库、车位的归属,是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归业主专有或者专用的。这样,既容易操作,也可以避免纠纷。如果规定车库、车位归业主共有,由于车库、车位和住宅的配套比例不同、业主之间享有的住宅面积不同、商品房销售的状况不同等原因,归业主共有很难操作。据此,本条第2款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同时,对现实生活中有的开发商将车位、车库高价出售给小区外的人停放;不少小区没有车位、车库或者车位、车库严重不足,占用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作为车位的问题,本条第1款、第3款有针对性地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部分业主私自霸占停车位的行为已经构成侵权,其他业主或者业委会可以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恢复原状。

程升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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