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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购下未收房者的恐慌 没有竣工的房产可以备案吗?

房产案例     魏国鹏     2017-04-06 阅读:311

程升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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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限购下未收房者的恐慌 2013年8月19日,原、被告签订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洪130016464,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编号为【武房开】预售[2013]044号)。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位于武汉市洪山区徐东村杨园南路徐东公寓8层9号商品房一套,建筑面积38.02平方米;每平方米11174.41元,总房款424851元;原告应于2013年8月20日前支付购房款134851元,剩余房款办理按揭贷款;被告应于2014年12月31日前,将符合合同第九条约定的房屋交付给原告;逾期交付超过30日后,原告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约定支付购房款134851元,但被告至今未履行交房义务及其他随附义务。现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协助原告办理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法院判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办理与原告所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经法院查明,案涉徐东公寓项目,尚未办理竣工验收,但是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原告与被告中森华世纪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了房屋座落、价格、付款方式、交房时间以及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该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对原告提出的要求确认合同有效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预售商品房,房地产开发企业应自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根据原告与被告中森华世纪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办理合同备案是被告中森华世纪公司的合同义务。故,对原告提出的要求被告办理合同备案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律师说法:没有竣工的房产可以备案吗? 本案中,被告辩称所涉徐东公寓项目,尚未办理竣工验收,所以没有办理备案手续,这一说法有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第27条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和规范。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竣工验收备案的房屋,不能交付使用。 而房产备案是房地产管理部门为了规范房屋租赁进行的登记工作。凭开发商的《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和买受人的身份证、户口本、婚姻证明等就可以办理。 本案中,被告已未竣工为由没有对原告的房产进行备案的行为违法法律规定,故法院判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办理与原告所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以上即是“限购下未收房者的恐慌 没有竣工的房产可以备案吗?”的相关简述,商品房取得预售许可证上市买卖后,每套房子只有一个唯一编号,而后在房产管理部门进行预登记,你买房后,签订合同,这套房子的合同就在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程升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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