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开发商一房二卖导致买受人无法取得房屋所有权,买受人可主张惩罚性赔偿
2005年3月12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商品房保底包干销售合同》,约定:乙公司代理销售由甲公司开发的项目。2006年4月苏某与甲公司签订了《商品房认购合同》,X号和XX号商铺。同月,苏某与甲公司的房屋销售代理商乙公司销售人员签署了两份《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苏某分别支付购房款4211010元、1400000元,乙公司向苏某出具收款收据,其金额共计5631010元。2006年9月29日,甲公司将本案讼争的XX号商铺出售给李晶,商品房买卖合同于2006年9月30日向武汉市房产管理局备案。2006年10月31日,苏某到“楚天星座”售楼部要求办理交房手续时,甲公司以该公司并未与其签订合同,也未收到其购房款为由拒绝办理交房手续,从而引起本案纠纷。苏某起诉要求解除购房合同,并返还购房款5631010元,赔偿利息损失689235元,甲公司另外赔偿苏某5631010元。
法院判决:甲公司一房二卖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因买受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属于审查有关文件,存在过失,酌情判决甲公司向苏某承担购房款金额50%的赔偿责任,其余责任由苏某自行承担。
2006年4月乙公司作为委托代理人与苏某订立X号合同与XX号合同,法律后果上即为被代理人甲公司已与苏某订立X号合同与XX号合同,此后甲公司向苏某之外的第三人出卖房屋并导致苏某无法取得X号、XX号商铺,苏某即有权依据本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项规定请求甲公司承担不超过其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在甲公司另售商铺导致X号、XX号合同已无继续履行可能的情况下,二审法院依据苏某的诉讼请求而判令解除X号、XX号合同并无不当。同时,二审酌情判决甲公司向苏某承担购房款金额50%的赔偿责任,作为相关权利的有权处分人苏某在再审中表示尊重二审该判决结果,故本院对该赔偿比例不予调整。
律师说法:开发商一房二卖,如何在买房过程中维护自己的权益?
从近些年的新闻报道中或现实生活中,开发商一房二卖现象并不鲜见,如何在买房过程中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成为买受人关心的问题。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首先应对出卖人的信息及签章予以注意,如与房产开发手续中的开发商信息不一致,应及时询问,如系代理销售,可要求代销商提供授权委托书,或相关授权文件,避免因疏于审查,使自己蒙受损失。其次,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及时向不动产登记机关办理预告登记,防止开发商一房二卖或设定抵押,引发纠纷。待能够进行房产过户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向前述机关办理过户登记。第三,一旦发生一房二卖情形,无法取得房屋,先与开发商进行协商,协商不成,及时委托律师进行调查取证,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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