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预定意向书有什么特征?
预订意向书具有以下特征:1、签署预订意向书的双方当事人就是将来所要订立商品房预售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与预售合同的主体具有一致性。2、预订意向书的标的是一种签约行为,是双方约定在特定的时间内签署正式商品房预售合同的行为。3、预订意向书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具有特定性。双方当事人都有最大诚信以达成正式合同的义务。
二、预定意向书与商品房预售合同有什么区别?
按《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在商品房预售过程中商品房预售方和预购方应当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预售人应当在签约之日起30日内持商品房预售合同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由于商品房预售前须先取得预售合同许可证,所以,双方往往会在签订正式的预售合同之前预先订立预订意向书,初步约定预售交易条件。
对于预订意向书的性质,笔者认为,预订意向书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赋予了双方在今后一段时间内诚信谈判的义务,以达成正式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它为预约合同,自订立时具有法律效力,它与商品房预售合同之间是预约与本约的关系。首先,预订意向书是平等主体之间为设立买卖商品房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而签订的协议,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认购书应为独立的合同。其次,预订意向书是买卖双方就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相关事宜进行的约定,不是对商品房买卖结果进行直接确认,所以也不应属于商品房买卖合同。另从内容上看,预订意向书与商品房预售合同的内容具有连续性。 由此可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