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口头约定借名购买经济适用房,能否要求过户
原告韩晶、赵起诉称:二原告与被告在2007年3月口头方式约定借名买房,二原告以被告的名义购买北京市昌平区诉争的经济适用房一套。达成协议后,二原告拿着被告提供的拆迁补偿协议以被告的名义购买了房屋。二原告一直按照约定履行义务,缴纳首付款100000元,贷款220000元也是按照一个月1600元如期提供。2008年2月9日房屋交付后,原告对房屋进行装修并入住至今。房屋贷款尾款180000元已2012年1月5日完全偿还。现在房屋满足过户条件,原告方要求被告履行承诺,配合办理过户,被告不配合过户,称房屋是自己的。被告已经构成违约。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判令被告将位于昌平区的诉争房屋的房屋过户到原告名下。
被告王熙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原告起诉的主张已经被生效的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基于同一事实和理由无权再起诉。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借名买房合同合法有效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称购房首付款是原告借用被告的钱交付的,其已经将所借钱款于2013年3月9日存入被告名下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存折里。被告对该陈述不予认可,并主张支付了购房首付款,房屋是租给被告使用的,未约定期限;原告所述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存折是,一直由原告持有,存入钱款一事被告并不知情。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将坐落于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龙湖小区3号楼3单元321时的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至原告名下。
律师说法:如何判断借名买房合同合法有效
目前来说,法律和行政法规并没有明确禁止当事人借名买房。但是,借名合同是否有效并没有一个标准答案。
1、如果所购买房屋为商业性的,那么借名买房合同一般有效。比如,《北京高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中规定:“当事人约定一方以他人名义购买房屋,并将房屋登记在他人名下,借名人实际享有房屋权益,借名人依据合同约定要求登记人(出名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可予支持。但是,该房屋因登记人的债权人查封或其他原因依法不能办理转移登记,或者涉及善意交易第三人利益的除外。”据此,在北京市,司法实践中对于一般的商品房借名买房行为,认定有效的居多。其主要原因是为了维护社会的稳定,为了遵守《民法通则》中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
2、如果所购房屋为经济适用房或其他保障性住房的,那么借名买房合同可能就无效。从政府推出安居房和限价房的目的考虑,政府为了解决低收入和中等收入家庭的居住问题,从而改善整个社会的居住状况才推出这项针对特殊人群的优惠政策,在开发安居房和限价房的过程中,政府一般均需用不同方式和渠道给予财政补贴,而名义买房人转让的实际上是基于其符合政府规定的条件从而享有的购房权,如果这类合同有效,就会使原来不符合购房条件的人购买安居房或限价房,而原应享受安居房或限价房的人群的住房条件仍然没有得到改善,这样就违背了政府推出安居房和限价房的初衷,因而违反了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在有些法院的判决中,会认定借名合同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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