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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落定买房次日反悔,买房返悔属于何种行为?

房产案例     青岛房产律师杨钟三     2017-06-16 阅读:576

程升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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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女子落定买房次日反悔

2014年10月2日,广州女子卢某在花都某开发商的售楼大厅为儿子看房。当时,销售人员告诉她,房屋只剩最后两套,如果现在不赶紧买的话,等国庆假期结束后价格都会上涨。听到这话,卢某坚定了购房决心,便与开发商签订房产认购协议书,并当场交纳5万元定金。

回家后,卢某后悔了,她愈发觉得销售人员是在使用欺诈手段,令她在不清醒的情况下签订认购书和交纳定金。而且,房子是她买给儿子的,当时也是以儿子名义签订认购协议书,但开发商却在卢某没有提供儿子宋某授权书的情况下,也没有要求她提供宋某的户口本、收入证明及相关买房证明,放任她以宋某名义签订认购协议书。

次日,卢某便前往该开发商售楼大厅要求解除合同,退回定金,但无果而返。一周后,开发商告知卢某,因她未按期支付首期购房款,将没收5万元定金。对此,卢某认为开发商应返还5万元定金。为此,卢某一纸诉状将涉案开发商告上法院。

面对卢某的控诉,涉案开发商辩称,其与卢某签订的认购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合法有效。

根据认购协议书约定,卢某必须在2014年10月9日之前支付首期房款,与银行签订贷款合同,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按约定支付房款,逾期则视为卢某自动放弃该物业,卢某已支付的定金归开发商所有。

但在双方签订协议书当日至2014年10月9日期间,开发商工作人员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催促卢某按照约定履行,并告知逾期的后果,但卢某都不予理会。开发商认为,其已经完全履行告知义务,而卢某不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应自行承担不利后果,现今不存在解除合约的问题。

法院审理:判决5万定金无须退

法院审理后认为,卢某在没有取得儿子宋某授权的情况下,以宋某名义与开发商签订认购协议书,其行为构成无权代理。现宋某对于卢某的代理行为不予追认,故该无权代理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卢某承担。卢某自称是在不清醒且开发商存在欺诈的情况下才签订认购协议书,对此卢某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此外,卢某与开发商签订的认购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认购书合法有效。卢某应当承担协议书不能继续履行的民事责任。开发商依据认购书关于定金的约定,对卢某支付的5万元定金不予返还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故依法判决驳回卢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买房返悔属于何种行为

在民事活动中要遵守“契约”精神,违约就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合同是双方的共同意思,一切必须按照合同约定办理。本案中,虽然表面上看卢某解除合同对开发商并无影响,但卢某构成违约,开发商按照合同约定没收5万元定金符合法律规定。

以上就是女子落定买房次日反悔,买房返悔属于何种行为的案例介绍,希望能帮您解决您的问题。对司法实践中引发的纠纷,如果需要走诉讼程序,建议最好事先咨询交通方面的专家律师,以少走弯路,更好地解决自己所面临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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