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私改出租房屋发生火灾,房主诉请赔偿
原告赵先生诉称,西城区的两处房屋为原告所有并出租,2008年2月14日早晨,因其中一套房屋内的承租人张女士使用电器不当引发火灾,再加上消防通道不畅,楼内消防栓无水,火灾蔓延导致原告两套房屋被严重烧毁。根据消防部门出具的《火灾事故责任书》认定,承租人张女士使用电器设备存在过失,对此次火灾负有间接责任;物业公司未能保障消防设施的正常有效使用以及院内消防车通道畅通,应负间接责任。
原告认为被告张女士、物业公司应当赔偿原告的财产损失。而被告房产经纪公司将原告拥有的房屋转租给被告张璐,没有尽到监督管理责任导致火灾,存在过错行为,应当与上述两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原告赵先生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共同赔偿房屋损失29万元,同时要求被告赔偿因房屋被烧毁无法出租的可得出租利益损失7万元。被告张女士辩称,由于被告某房产经纪公司擅自使用不符合消防法规的材料擅自改造房屋,且原告未加阻止,使火势蔓延。所以只能承担轻微责任。
法院判决:中介与张女士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已查明的事实,被告张女士作为出租房屋的使用人,在使用电器设备方面存在过失,引起火灾,应对因火灾造成原告的合理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被告物业公司作为物业管理单位,未能保障消防设施的正常有效使用以及院内消防车通道畅通,对火灾造成原告的合理损失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但因火灾系被告张女士的过失行为直接引起,其应承担主要的民事责任,被告物业公司应承担次要的民事责任。依据租房合同约定,房产经纪公司负有对房屋使用人进行监管的义务,在因他人过错导致房屋损坏时,有向委托方进行民事赔偿的责任。另外,该房产经纪公司使用非阻燃材料加装房屋隔断,增加了房屋的安全隐患,对火灾的发生及火灾损失的扩大有一定责任。由于被告某房产经纪公司允许与其签订租赁合同的王女士另行安排他人共居,应当与引起火灾的被告张女士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律师说法:租的房子才发生火宅谁负责
租房发生火宅,谁来负责主要看具体情况而定,要看出现问题的原因,如果是第三人或者意外原因,出现问题全部是出租人(房主)负责,如果是承租人(租房子的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出现的问题,由承租人负责,出租人因消防设施不全,也同时承担一定的责任,责任大小界定根据不同情况。
以上就是对“私改出租房屋发生火灾,中介公司应该承担责任吗”相关问题的解答,如果您在租房过程中遇到其他类似问题,欢迎来电咨询法邦网专业房产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