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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所有人赠与的房屋有效吗 房屋合同可以撤销吗

房产案例          2017-07-07 阅读:264

程升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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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简介:非所有人赠与的房屋有效吗

1996年,张某患精神分裂症,侯某与张某离婚,法院判决其子归张某抚养,其共同房产西房归侯某所有,北房归张某所有,后张某经某医院诊断其目前精神状况正常。1996年9月巧日,张某将北房和西房赠与其胞弟,并办理了公证,赠与合同中明确赠与原因是因自己身患疾病与其年幼之子无力看管自家房产,但在公证笔录中,张某的胞弟表示虽办理赠与公证,实际上是为其代为看管,避免出现房产纠纷。1996年11月,张某去世。不久,张某之子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张某与其胞弟之间签订的赠与合同无效。在法院审理中,依法准予侯某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原告张某之子诉称,被告采用欺骗的手段将其父所有的北房和由侯某所有的西房经过公证赠与了被告,使其父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了赠与合同,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因此要求确认其父与被告签订的赠与合同无效。第三人侯某诉称,其与张某离婚时共同房产西房判归其所有,张某无权处分属于我的财产,要求确认张某与被告签订的赠与合同无效。 被告张某之弟辩称,张某与被告签订的赠与合同,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没有违背公平原则,因此赠与合同真实有效。且合同经过公证,因此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非所有人赠与的房屋合同无效

法院认为,法院明确判决夫妻共同财产中的西房归侯某所有,北房归张某所有。故该西房的所有权仍为侯某所有。张某在未取得该部分房屋所有权、事后又未征得侯某同意情况下所做的将西房赠与他人的行为显属无权处分。因此张某将侯某所有的房产赠与本案被告的民事行为无效。张某将房产赠与给被告严重侵犯了无生活来源又缺乏劳动能力的未成年人张某之子受抚养的权利,亦对其健康成长造成了不利影响。综上所述,张某将侯某所有的西房和自己所有的北房赠与他人的行为属无效民事行为,故依法判决赠与合同无效。

律师说法:非所有人赠与房屋合同无权处分部分无效

所谓无权处分,是指处分人对所处分的财产没有处分权而擅自加以处分的行为。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一条对因无权处分而订立的合同作出规范:“无权处分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无权处分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从本案可以看出,张某与侯某离婚后,经法院判决张某分得西房,侯某分得北房,那么张某对侯某的房产是没有处分权的,且后来侯某又以该房向法院提起诉讼,可以看出张某将侯某的房产赠与后并没有得到侯某的追认,对此可以认定张某处置侯某所有权部分的房产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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