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未经消防验收业主可拒收商品房
2008年9月30日,家住武汉市武昌积玉桥的陈某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约定陈某以分期付款的方式购买预售商品房一套,于2009年9月30日前将验收合格的房屋交付给陈某使用。并对付款方式及期限、逾期付款和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交房期限及条件、产权登记、争议的解决方式等均作出了明确的约定,并且约定将房屋平面图作为合同附件。合同签订后,陈某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付清了全部购房款。同年10月5日,该商品房经有关建设、勘察、设计单位等验收合格,同意投入使用。于是,开发公司通知陈某接收房屋。陈某以开发公司未能提供商品房消防验收合格手续为由拒绝接收房屋。2009年11月18日,武汉市公安消防大队出具了《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确认该房屋消防验收基本合格。同年12月1日,开发公司再次通知陈某接收房屋,但陈某办理交房交接手续时,开发公司要求陈某交纳从2009年10月5日起包括物业管理费在内的智能化系统费、有线初装费、垃圾清运费等共计8978元,陈某再次拒收房屋,双方为此发生争议。2009年12月16日,陈某以开发公司迟延交付商品房为由而诉诸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要求开发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判决: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经法院审理认为,陈某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其双方的真实意思表思,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受法律保护,双方当事人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享有各自的权利、履行各自的义务。对于该合同中所约定的“商品房竣工经验收合格”应如何界定,结合现行的法律规定来看,可以认定《商品房买卖合同》关于“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应当包括经消防等专项验收合格的含义。所以,开发公司应当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律师说法:开发公司是否构成违约
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房屋交付使用的条件为“商品房经竣工验收合格”,人们通常对竣工验收合格包括设计、勘察、施工、监理建设单位验收合格不持异议。但依据我国《消防法》的有关规定,消防验收合格也是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一项内容。同时,在开发商和业主对于“商品房竣工经验收合格”是否应当包括消防等专项验收合格有两种不同的理解时,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即开发公司的解释,故包括经消防验收合格在内。
因商品房不符合合同约定的交房条件,陈某拒绝收房,开发公司的行为构成履行不当,依法应当承担修理、重作、更换等继续履行责任。2009年11月18日,经消防部门确认商品房消防验收合格,开发公司再次通知陈某办理交房手续,正是继续履行合同的体现,但其未按约定期限交付符合合同约定的商品房已构成迟延履行,因此按照合同约定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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