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房屋面积缩水
2006年9月17日,隋先生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房地产开发公司向隋先生出售某房屋,房屋建筑面积为97.76平方米,每平方米2234元,房屋总金额为21.8万余元。在该合同附件4的补充协议中,又约定阁楼的面积为86.18平方米,单价为每平方米1117.20元,阁楼部分的房款为9.6万余元,上述两项面积合计183.94平方米,房款合计为31.4万余元。该合同第5条第2款约定,如果误差比绝对值在3%的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合同签订后隋先生向该房地产开发公司支付了购房款31.4万余元,并办理了18万元的公积金贷款。第二年6月4日,房地产开发公司为隋先生办理了房屋产权证,该房屋产权证中标注,隋先生所购买的房屋建筑面积为173.41平方米,与合同约定的183.94平方米相差10.53平方米。其中底楼面积少0.73平方米,阁楼面积少9.80平方米。隋先生多次与房地产开发商协商,但房地产开发商仅同意将隋先生多交的房款返还他,但不同意向隋先生支付违约金。因此隋先生将房地产开发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房地产开发公司对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按照合同约定给付其违约金8055元。
法院判决 双方握手言和并自动履行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房地产开发公司和隋先生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合同合法有效。房地产开发公司提供的房屋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大于3%,故其应该承担合同约定的相应责任,即双倍返还超过3%部分的房屋价款。对隋先生要求支付面积不足部分的违约金8055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法判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隋先生违约金8055元。原被告接到法院的判决书后,都表示不上诉,在法官的协调下双方握手言和并自动履行。
律师简介 房产开发商应依合同承担相应责任
双方签订合同系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同时合法有效的。本案中房产开发商提供的房屋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大于3%,应依合同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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