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经济适用房办不了房产证买卖该怎么办
刘某、李某系夫妻关系。2007年2月,刘某、李某购买了深圳某区的经济适用房a,并办理了银行贷款按揭手续。常某也购买了深圳某区的经济适用房b,由于李某与常某是同事关系,双方于2007年5月达成了一致意愿,将刘某、李某购买的经济适用房a出售给常某,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常某先支付房款某万元给刘某、常某,剩余房款某万元待房产过户之后再支付给刘某、李某,刘某、李某在收到前款后,将房子交付给常某使用。
双方都认为,该经济适用房a可以在2012年办理房屋产权登记证书。但由于种种原因,直至2014年3月,该房产都未能办理房产证。刘某、李某曾多次与常某就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继续履行以及如何履行的问题进行沟通,但争议较大,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刘某、李某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遂委托本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收回a经济适用房。
法院判决: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经法院审理,双方在法院的组织下达成调解,调解内容:由刘某、李某先还清银行贷款,然后常某向刘某、李某支付《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余款,待房屋过户条件成熟时,刘某、李某配合常某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
律师说法: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首先,当事人对本诉讼提起的动机是律师设计诉讼方案的出发点,而当事人对本诉讼所期待得到的利益是律师确定最终诉讼方案的确定点。其次,在诉讼过程中,面对着未知事实以及存在着国家及政府政策不明朗的情况下,需要与委托人积极沟通,并晰明所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及诉讼结果。同时,为了更好的控制本次诉讼的法律风险,需要去了解更多的信息来论证本案诉求及如何寻找对本次诉讼有利的事实。再次,本案中,政府网站的回复可以预测,房产部门的回复势必不会明确该房产办不出房产证,也不会明确具体可以办证日期,那么本案在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这一诉求上,得到支持的概率相对较低。当一切事实存在着对我们不利的情况下时,我们如何来确定本次诉讼双方利益的平衡点以及如何来达到本次诉讼最终目的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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