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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拒交物业费 物业公司如何维权

其他房产纠纷问题     徐红英     2017-07-23 阅读: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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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简介:对服务不满意业主拒交物业费成为被告

原告物业公司诉称,原告对被告所在小区物业进行了管理服务至今,自2013年7月起被告一直未向原告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原告多次催讨未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2013年7月1日至2016年9月30的物业服务费。

被告辩称,对欠费时间有异议,被告是通过中介购买的房屋,大概在2014年5、6月份购买,直到2015年2月才过户的,正常的情况应该从签订正式合同开始计算。至今未交的理由是:一、小区其他业主减免了3至5年的物业服务费,但被告未得到减免;二、原有的物业服务费是建立在车位1比1、地面无车位的基础上的,现车位达不到,地面大面积绿化被破坏改造成车位,相应的物业服务费收费标准应降低;三、被告多次报修房屋窗台渗水,至今无人来修;四、地面绿化改造成车位后,部分车位未开放,还强行向业主收取停车管理费;五、小区存在这些问题主要是由于未成立业委会,开发商未提交相关材料。

法院判决: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物业服务费。

法院认为,公民、法人的合法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判决如下: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物业服务费。

律师说法:业主以物业公司服务不到位而拒交物业费物业公司如何维权

本案中,减免物业服务费是开发商作出的决定,并不在原告;小区车位不改造无法达到1比1;被告房屋渗水问题是房屋质量问题,应找开发商解决;部分不开放的车位是部分业主的专用车位;业委会不成立亦与原告无关。物业服务合同属于长期性服务合同,相对其他服务合同,提供服务及接受服务的两方彼此更应互相配合协作,对服务的不足之处,业主有权提出合理化建议和意见,但物业服务具有连续、长期的特性,偶有服务瑕疵,不构成业主拒交物业服务费的理由。被告应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标准向原告支付物业服务费。

法律依据1、《民法通则》第五条 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2、《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区别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办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3、《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以上就是对“业主以物业公司服务不到位而拒交物业费 物业公司如何维权”相关问题的解答。生活中若您遇到诸如此类的问题,避免诉讼带来的不利后果,请咨询房产方面的专业律师。

徐红英:13818076833

网址来源:https://www.itslaw.com/detail?judgementId=42bd2e0f-11b9-4034-ae56-cd52c8c1cc20&area=1&index=2&sortType=1&count=434&conditions=searchWord%2B房屋%2B1%2B房屋&conditions=searchWord%2B纠纷%2B1%2B纠纷&conditions=trialRound%2B1%2B8%2B一审&conditions=region%2B9%2B6%2B上海市&conditions=keyword%2B29418%2B3%2B建筑面积&conditions=trialYear%2B2017%2B7%2B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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