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噪音污染影响生活,开发商被诉
2004年9月2日,王先生与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屋买卖合同》,购买了该公司开发的位于丰台区益丰园小区的一套房屋。2005年12月27日,王先生与小区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办理了入住手续,并对房屋进行了装修。2006年10月,供暖开始后,王先生夫妇发现其地下室供暖泵噪音很大,影响其正常的休息和生活,就向物业公司反映了这一情况。虽然物业公司采取挪动位置、遮盖等措施,但均未见效。
2008年2月19日晚上10点半,王先生委托某检测单位对其房屋室内噪声进行了检测。2月22日,检测单位出具的检测报告确认:主卧室、客厅、次卧室、厨房的测量值dB(A)分别为42.9、42.4、37.9、44.5,超过了《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以及《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测量方法》规定的夜间低于35分贝(dB)的要求。为此,王先生支付了检测费1500元。开庭审理时,房地产公司辩称:所建房屋经过建委验收,是合格的;王先生夫妇要求采取降噪措施,可以协商解决,但房地产公司不同意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而检测费应由败诉方承担。另外,房地产公司只是名义上的开发商,一切债权债务、风险、责任等均应由实际开发商北京市某建筑公司承担。

法院判决:一次性赔偿2.5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先生与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故房地产公司应为本案适格被告。由于王先生所购买房屋的主卧室、客厅、次卧室、厨房的测量值dB(A)分别为42.9、42.4、37.9、44.5,超过了《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以及《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测量方法》规定的夜间低于35分贝(dB)的要求,故房地产公司应当采取降噪措施,并应当适当给予赔偿。赔偿数额由法院酌定为2.5万元,检测费1500元,应由房地产公司承担。物业公司仅是对开发商交付的公共设施进行养护,其不应承担责任。王先生夫妇过高之诉求,法院不予支持。据此作出了一次性赔偿王先生夫妇2.5万元;驳回王先生夫妇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房子噪音污染如何维权
在日常生活中遇到噪声问题时,应根据噪声的类型和特点,分门别类地向公安、环保、交通管理等相关的职能部门投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定,环境噪声污染分为工业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交通运输噪声污染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4类。按照分工不同,工业噪声和建筑施工噪声由环保部门监督管理,交通运输噪声由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社会生活噪声由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实施监督管理。
小区居民遭受噪声侵扰的多数是社会生活噪声。具体到社会生活噪声的监管分工,按照相关规定,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冷却塔等固定设备、设施的,有固定经营场所的娱乐经营者,如果违反噪声污染排放规定,由环保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属于淘汰落后产能设备的,属于工信部门管;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在商业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的,使用高音广播喇叭在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活动的,从家庭室内发出严重干扰周围居民生活的环境噪声的,应属于公安部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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