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房产商是否有义务办理房产证,是否构成违约
张某和A公司于2012年7月17日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张某同意购买长安镇A公司跑了2 # XXX住宅房的丰塔纳花园。合同条款第十五:由于卖方为买方办理产权登记的原因,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无论买方终止合同,买方可以一天房价款1 / 10000,卖方支付违约金(期法定证书限制90天的合同,终止或实际认可日的时间届满后)。本合同签订后,张某向A公司支付物业代理费,A公司于2012年8月1张某交付房屋,但没有办理房产证。张某认为,A公司应遵守执行房产证的义务,其逾期履行构成违约,应当继续履行合同,还向张某支付违约金的要求。为此,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A公司立即发布张某购买发票并办理房地产销售(转让)证明,协助原告办理房屋所有权证;2。A公司张某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实际交付的房屋从2012年8月1日2013年1月29日180天的日期后的产权证,完成日期);3。案件的诉讼费用由A公司承担。
法院判决:构成违约
商品房销售者有义务协助买方依照法律、合同的规定办理房产证。准备相应的证明,建设和规划文件和信息,对房地产登记部门提交相关认证信息,A公司与张某的实际房产证收取代理费,双方有一个允许协商,张某已支付的税款和其他事实,可以判断买方不在A公司一家名为懒惰的申请和拒绝配合情况存在,因为A公司将允许购买随着时间的推移,张某,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纳。第二,关于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指当事人不能预见、避免和克服的自然灾害和事故的客观情况。在这种情况下,法院由长安市地方税务局向A公司转移的东莞税务局的可视证据,公司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教育附加费和银行费用共计23884224.78元未支付的手续费,A公司也证实了由于税收问题不能得到清除,它不能导致张某的直接原因发布房地产销售发票和其他单据出具。上述情形不属于不可抗力的范畴,因此,A公司不得为延缓执行而持有税款。上述评论,张某是一个案件涉及房屋所有权证书,A公司没有及时发布房地产销售发票由开发商和其他文件的出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同法解释,A公司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张某请求A公司继续履行。
律师说法:关于本案法律分析
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不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包括继续履行、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由于卖方第十八解释销售试验应用中的几个问题,今后一段时间内买方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卖方应负担违约责任: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商品房买卖合同标的物的销售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之日90天;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是住房已完成,T结束后他自合同签订之日起90天。无违约金或协议难以确定损失金额的,可按预付款总额计算,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利息计算金融机构标准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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