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坑儿子的老子 抵押房产行为儿子是否承担责任

房产案例     魏国鹏     2017-10-12 阅读:339

程升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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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简介:抵押房产老子让儿子签字

王小伟系王大伟之子,王小伟现为北京联合大学特殊教育学院学生,患有听力壹级残疾,在其名下有位于北京市顺义区华英园x号楼x层x单元x室的房屋一套。根据北京市顺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出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登记薄》载明:该套房屋已经进行了一般抵押,被担保主债权数额为人民币1700000元,债务履行期限为2013年12月31日至2014年3月30日,登记时间为2014年1月7日。庭审中,王小伟陈述其父亲王大伟为了将涉诉房屋抵押,采取了一系列欺骗行为。在2013年11月底的一天下午,王大伟去学校找王小伟,让其请假出去,在未告知其什么事情的情况下,将其带到了中关村的中信公司,并拿来十几页带字的纸张让王小伟签字,其在没有看到内容的情况下签了字。2013年12月26日,王大伟在金融街铁通公司让其签了一份撤销贷款声明,内容为:兹证明王小伟,身份证号xxx,撤销抵押消费贷款,此前提供的各种材料均作废!声明人:王小伟,2013年12月26日。后又让王小伟在几十份材料上签字,其没有看内容就直接签字了。庭审中本院向王小伟了解撤销贷款声明的用途,王小伟表示其不知道抵押消费贷款一事,王大伟让他签字的目的就是为了打消其顾虑,让其相信自己没有做有损王小伟利益的事情,为签后来的几十份材料做准备。王小伟同时表示,其不知道抵押合同的双方是谁,只是按照王大伟的要求在相应的位置上签字。之后王小伟将签字的经过告知其母亲,母亲向王大伟追问签字内容时,王大伟将涉诉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交给了其母亲,后其母亲去往房管局查询,得知该房屋所有权证系伪造,涉诉房屋已经被抵押。

法院判决:王小伟要对其签字负责  抵押行为有效

在本案中,王小伟在事情发生时已满十八周岁,虽然其在庭审中多次表示因为听力残疾,导致无法与人正常沟通,但是根据其自行书写的事情经过和其在北京联合大学特殊学院接受教育的情况来看,王小伟对发生的事情有一定的认识能力和判断能力,其虽然无法与人正常沟通,但是可以通过其他方式正确的表达自己的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一条的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以王小伟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应该对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后果。王小伟在王大伟要求其签字相关材料时能够通过自身具备的能力进行相应的判断,在其签字确认后,则应该对其签字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对涉诉房屋进行抵押登记系王小伟签字所导致的直接后果,该直接后果应该由王小伟自行承担,现王小伟要求王大伟解除涉诉房屋抵押登记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所以对于王小伟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抵押行为有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一条的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王小伟在抵押签字时已经年满18周岁,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自己的签字行为负责,因此,抵押行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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